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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坟山风水引发的刑事案件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9-18 浏览:

    由于坟山风水引发的刑事案件在清代民间数量较多,量刑也较为严重,这就需要州府,直至刑部的复核,因而也就在地方志、刑部档案留下了较多记载。在清人所著《刑案汇览》中也有多个此类案件的记载。如清乾隆四十九年“广东抚题谢林廷挟嫌主使谢怀恩等刨挖陈应联等祖坟一案”、嘉庆十六年“民人文杆商同徐牡丹发掘吴廷旺等祖坟盗葬一案”、嘉庆二十二年“远祖禁山盗葬父棺被人掘移案”都是因为风水引发的坟葬纠纷。
    以嘉庆十六年交律例馆核议安徽省审题“民人文杆商同徐牡丹发掘吴廷旺等祖坟盗葬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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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坟山风水引发的刑事案件

        ……文杆因吴廷旺家道兴旺,度其祖坟必系吉壤,起意发掘,将妻骨埋葬,随商允徐牡丹并邀同吕开心偕抵吴姓坟前,将吴姓之祖吴有清、李氏贵娘梓砖各挖一洞,用火照见梓内只有土堆,棺木均已朽烂无存,文杆将伊妻骨放入李氏贵娘梓内,吕开心将父骨与徐牡丹所带骨殖放入吴有清梓内,掩盖石板而散。该省将文杆依贪人吉壤,将远年之坟盗发者,以开棺见尸律拟纹监候。经律例馆议以例文所云:盗发之人以开棺见尸律拟纹乃系举重以该轻,并非一经发掘,不论见尸未见尸概拟纹候。文杆发掘吴廷旺远祖坟家,意在盗葬,本无开棺之心,追挖落梓砖棺木朽烂积有土堆,并未刨动亦未见骨,该抚将该犯照开棺见尸例拟以纹候,系属误会等因题驳。奉旨:部驳甚是.依议、钦此、嗣经该省遵驳改正,将文杆拟军在案
    因风水引发的坟葬刑事案件虽在表现形式上各有不同,但是概括起来主要是因为贪图他人坟山风水而占葬、盗葬、冒认、破坏或者发掘他人坟山和尸骨以及由此引发的打架复仇等行为。前已述及,清朝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轻杖刑,重则流刑、充军,直至斩刑。但是,民人之所以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甚至不惜承受牢狱之灾,究其根本,还在于思想上根深蒂固的福荫子孙的风水观的影响。本案中,将他人家道兴旺的原因迷信地、单纯地归结为祖坟必系吉壤,即人家祖坟风水好,而不去考虑个人的努力和勤劳等因素,这是引发该案的主要原因。这在今天看来是不可理的,甚至是可笑的。但在科技极不发达、民智尚未开化的古代,人类改变自然、社会以及自身的能力有限,再加之艰苦的自然环境和恶劣的生存环境,民人只能唯心地将自己的命运归结为祖先的庇佑而不是自身的努力,以此来寄托自己的人生理想,当这一切实现不了的时候,又归责于坟山风水的好坏,以此缓解现实带来的痛苦并推脱自己的责任。可以这样讲,古人风水观念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原因。但是,这在客观上却带来了刑案增加、解决困难的后果,毕竟风水同于物质形态的财产,是虚构的,再加之民人固执的信仰,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在司法上对此类案件如同立法一样,极力否定风水的意义,目的也在于通过严厉的刑罚减少纠纷以维护社会安定。
    从笔者掌握的资料基本可以推断,清代官员在断案时对风水的态度是坚决否定的。但是,在自身遇有坟葬问题时,却也相信风水。清乾隆二十二年有题准案为“原任英山县丁忧回籍知县李春明因葬父贪图风水,使令李荣生开挖沟地,起出枯骨一案’令人深思。仅从题目来看,该案是风水引发的开沟挖出枯骨,经过刑部两次驳审最终将李春明由拟军改为绞监候。此案案情与前述案例并无多大差别,特殊之处在于,此案是由丁忧在家的知县所为,作为官员,不会不知国法,在自己葬父时却也对风水深信不疑进行二次葬并最终因此获重刑。官员的上述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自己对风水的信奉。但之所以在听讼断狱中又否定风水存在的合理性,除了国家律法的约束外,更重要的是不愿使纠纷复杂化、扩大化,而是想尽快息事宁人,解决纠纷。毕竟,风水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观念化的事物,而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究竟对坟山、子孙后代有何影响,谁也说不清楚。并且,此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容易激化矛盾形成更大纠纷,而且会成为健讼之人借此渔利之手段。因此,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表现出不信风水的态度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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