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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丧葬形式变迁的社会学分析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9-14 浏览:

    一、制度变迁理论
    社会制度或设置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既是社会变迁的结果,又给予社会变迁以直接的影响。制度结构的性质及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变迁的方向和进程。它制约和规范着着人的行为。社会变迁过程中,它是变迁的内容和结果,同时也是助推剂。合理制度的确立使人的行为更能够趋向于现代化。其中,政治制度的变迁尤为重要。但在变迁的进程中,制度的变迁往往不能够一徽而就。这就给变迁带来了曲折,但同时也说明了制度的变迁是伴随着环境和其他因素的改变并因此而发生着变迁。其中人们精神观念的变化是制度变迁得以成立的支持,观念的改变和认可是制度变迁的后继力量。而后才是传统风俗习惯的变迁。本文试图通过对一村落中丧葬形式变迁的分析,来看制度在变迁中的角色,透视文化的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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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丧葬形式变迁的社会学分析

    二、案例描述
    A村位于较为落后的华北平原,远离现代大都市,但由于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也给乡村带来了现代化的气息。在此村中,祖祖辈辈使用土葬,葬人的地方被称为坟院,每一姓氏都有自己家族的坟院(一般在可耕地中间)。虽然屡经田地分置,但坟院依然是归属于某个姓氏的家族,不因田地的易主而改变。哪个家族的人去世了,就会葬到他们家族拥有的坟院里,而坟院的所在的耕地拥有人是不能有反对意见的。即使是在举行葬礼时,恰逢庄稼生长时节,也只能婉言叮嘱少踩一些庄稼,很少有人要求当事人对农作物的损失进行赔偿(没有什么明文规定,只是传统如此,大家公认允许的,姑且称为传统制度)。这种习俗一直延续到殡葬改革政策的下达。
    土葬是占用土地的,为了节约使用土地,国家倡导火葬。这个村庄所在的政府也出台了硬性的文件,必须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停止所有的土葬(这里指的是尸体土葬),违者罚款并且举报有奖。同时当地政府也修建了火葬场和部分骨灰放置处。由于是硬性规定、强制实施,虽然人们不是很乐意把自己的亲人烧掉,但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集体抗议,说明人们的观念中已经部分认可了火葬更合适.他们也明白土葬是很占用土地的。但还是有少数人无法接受或迫于传统的压力偷偷的实行土葬。某姓氏家族的一个老人生病去世,为了能够不火化尸体,便在不告知亲友的情况下,不发丧,偷偷的把老人埋在了自己家的柴垛下面,以待以后抽机会移到本姓氏的坟院中。但还是被人发现,举报给政府,又把尸体扒了出来进行了火化,还有部分人家是在夜里偷偷的把去世的人埋在自己家的田地里,不垒坟头,不建墓碑等等。但由于有奖举报和数额较高的罚款,火化尸体终于被村民接受了。但另一个奇怪的现象出现了,这就是火化后的骨灰土葬。就是尸体火化后,把骨灰盒和死者生前的衣物用品等装进棺材里,告知亲友,举丧吊唁,然后大摇大摆的抬着棺材埋到坟院里。火葬演绎成了火化,土葬成了不埋尸体埋骨灰,而当地政府却是默许的。应该说国家提倡火葬、实施火葬是为了节约土地和改变旧的丧葬习俗,但结果却大相径庭,火化尸体成了直接添加在旧的丧葬仪式中的一个程序,大操大办丧事的习俗依然如旧,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奇怪的现象呢?这种现象背后的机制是什么?发人深思。
    三、具体变迁过程分析
    首先,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关注:一是火化要出钱。首先尸体是必须火化的,这是强制规定,无论是否同意都改变不得。尸体的火化是要收钱的,大约是1000元,连放置骨灰的一个盒子也要800元,而且是必须要有骨灰盒的,’.这是火葬厂的规定”,一位当事人说。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根据经济人的假设,主体的行为是为了使利益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对于祖祖辈辈习惯了土葬的农民来讲,把自己的亲人烧掉,还得自己掏很多钱,从精神还是物质上,无论如何是不愿意接受的。但必须如此因为是强制规定。二是骨灰怎么办。政府虽然修建了放置骨灰的地方,但仅仅是一幢简单的建筑,甚至有些简陋。并没有公墓,即使有也是要交不少的钱才能把骨灰埋在公墓里。三是怎么上坟祭祀。上坟是农村的风俗,在坟前摆卜供品等祭拜祖先。一但把骨灰放置在一个简陋的建筑物内,里面有各家的骨灰盒,怎么祭拜他们?以上几点使得人们不愿意接受把骨灰放置在专门的放置处,也不愿意埋进公墓,不仅是墓地少,也因为要付钱。最后也不能把骨灰放在家中,本地是没有在家中祭祀祖先的习俗的。经过多种方案的成本核算的比较,人们选择了把骨灰土葬。
    骨灰土葬不是以前传下来的,是村民的”发明‘,,是现代与传统的折中,但是什么原因造就了这种现象?反过来,这种现象又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在研究社会变迁时提出了文化失调理论。在他的《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1922年)一书中,指出社会变迁是一种文化现象,应该从人的文化方面而不是人的生物本性中去寻求社会变迁的原因。他认为,当一种文化具备了必要的思维能力,并存在一定的需求时,就会通过组合现存的物质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要素,产生新的要素,这就是发明。社会变迁是社会在一种发明打破旧均衡状态后做出调节以寻求新的均衡的过程。由于调节并不是迅即发生的,因此常常产生文化失调现象。一般地说,文化中的物质部分首先变迁,其次是文化中的精神部分,最后是文化中的风俗、习惯发生变迁,这种现象在社会学界被称为”文化滞后”或”文化堕距”现象。
    制度是文化中的物质部分,按此理论应该首先发生变迁。在此村落中,土葬是传统的习俗,是生活的习惯,因而不会在一朝一夕之间发生改变。而火葬一般被认为是现代工业社会中安置逝世者的一般形式,但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火葬被认可为科学的、工业化的、现代的。因此,村落所在的政府强制推行火葬,但在这里,制度的问题就出现了,由于当地政府在推行殡葬改革政策时,简单的把火葬操作化为必须火化,而没有特意关心火化后的问题。首先是没有提供足够的公共墓地或者人们满意的放置骨灰的地方。没有地方放置骨灰,村民只有自己想办法来放置。其次是政府没有对火化过程实施足够的监督措施,具体的说是没有对火葬场的经营作出硬性规定,没有对骨灰火化的收费标准及附带的骨灰盒和其他物品的价格做出清晰的说明,这就使那些火葬场的经营者钻了空子,对各种物品收费过高,从而加大了村民进行火化的成本。再看村民们,尸体火化对于他们来讲是强制性的、必须的、不能改变的,但是否把骨灰安置在公墓或骨灰放置处却是自愿的、自由的、非强迫的,有更多的选择,传统的土葬形式也没有被强制禁止,只是不允许土葬尸体而已。在这几种力量的作用下,自然而然的就出现了土葬骨灰,骨灰土葬成了变迁的结果。
    在制度、精神和风俗习惯三者中,能够直接改变的只有制度,精确的讲只有正式的制度。正式制度的推行和改变部分是靠强制力的,在这里政治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明。
    另外二者是渐变的,精神的变化需要环境影响和时间,体现在观念上。而在此村落中,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和受现代社会气息的影响,火葬在人们的精神上已被不同程度的认可了。人们已经明了了火葬的科学之处,缺乏的只是传统习惯的改变。这需要外在的推动,比政府的倡导与推行。
    风俗的变迁更非短时间能够成就的,它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我们不知道什么时间某个风俗形成了也不知道什么时间又改变了。十里不同俗,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变迁为哪种形式。也许在那个村落之外的村落里,火葬早已被认可,早已被风俗化,但也许还有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火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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