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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权利概述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8-18 浏览:

    死刑犯是我们的同类,也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他(她)应当享有法律明文禁止(如剥夺政治权利等)以外的各种权利,如死刑犯拥有人格尊严权、选择死刑执行方式权、处置自己尸体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等等。目前尽管国内刑事立法、司法对死刑犯权利的规定与有关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有一定差距,但对死刑犯权利的保障已取得了长足进步。
    在国际上,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批准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都是规定有关死刑犯相关权利的国际规范性文件。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死刑犯应当享有赦免权、减刑权、上诉权、法律帮助权、免于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权利、死刑执行人道主义待遇等权利,特定人群不执行死刑的权利,即对未成年人、孕妇、新生婴儿的母亲、弱智人、精神病患者等不执行死刑,并提倡确定死刑适用的上限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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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犯的权利概述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死刑犯的权利已有相关规定,如排除死刑适用权,即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执行前会见亲友权等。学术界对死刑犯的权利也有相应的研究探讨,如死刑犯的尊严权、是否有生育权、选择死刑执行方式权、遗产继承和遗产处理权、尸体器官处分权、被执行人道待遇权等等,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没有涉及到少数民族死刑犯应享有的权利。
    死刑立法控制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立法控制死刑可以从保障死刑犯的权利上寻求突破,保障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死刑犯的赦免权、减刑权、新生婴儿母亲的免除死刑权、一定年龄不适用死刑权等权利得到落实。其中,规定死刑犯的赦免权与减刑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也提及了“赦免”二字,但刑法条文中并无具体的规定,宪法所规定的赦免制度并未在刑法典中得到落实。
    保障死刑犯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罪犯的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往往是一个国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底线,死刑犯的权利保障现状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意识和现状。少数民族死刑犯的权利保障往往涉及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事关民族团结,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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