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族坟墓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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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族坟墓制度日趋成熟,楚国在两周之际以仿诸夏建立自己的国家,在政治上继承的宗法等级制度表现在丧葬上则是与宗法制度相对应的族坟墓制。《周礼·春官》记载,族坟墓有两种,即“公墓”与“邦墓”。关于公墓,则是家人掌管的王室贵族所葬的公共墓地,并按“昭穆左右,尊卑前后”的墓葬秩序排列。关于邦墓,则是墓大夫掌管的万民之墓地,并进行规划安排使庶民聚族而葬。然而,楚国在承袭《周礼》所表现的丧葬制度上并非一成不变的,楚国的族坟墓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改变的。特别是以大贵族为主的“公墓”发生的变化形式多样,内涵丰富。作为下层贵族和庶民的墓葬则是基本遵照周制进行墓葬安排,当然传统宗法等级关系的改变亦带动了“邦墓”内容的新变化。下面我们结合具体考古材料来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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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河南浙下寺发掘的楚高级贵族墓地表明该墓地是以令尹为最高等级的一处楚国贵族的族墓地,其中以令尹墓M2为整个墓地的中心。通过对各墓随葬器物的分析,推断该墓地属于春秋时期。根据墓葬时代的先后及分布情况,将这些墓葬分为甲、乙、丙三组。甲组处于龙山南端由南向北依次排列M8 , M7 , M36三座墓。乙组在南距甲组约100米处的龙山的中部,由M1,M2,M3,M4以及散布在该组南北两侧的15座小型墓组成,M2为这组墓的主墓。丙组则位于距南面的乙组大约90米处的龙山的北部,分布有M10,M11两座主墓。这三组墓,乙组墓居中,甲组墓在乙组墓的南侧并靠前,丙组墓则分布在其北边且偏置于前,形成坐东朝西、中间居后、两边靠前的扇形布局。在此墓地的墓位安排上,最高等级的令尹墓居中,时代稍早的甲组墓居左,略晚的丙组墓在右,体现了昭穆排列的原则。而M2居中的辈分却因其最高身份而葬于整个墓地的中心,更是反映出了春秋时期楚国等级制度的森严,与《周礼》所载又有细微的不同。整个墓地包含有不同等级的墓葬,最低级别则为M2周围的15座小型墓葬,据发掘简报揭示当为殉葬的侍从和奴脾。而在《左传·宣公十二年》中载晋士会评述楚国的政治制度特点是:“其君之举也,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杜预注为“亲疏并用”,则“亲”、“旧”皆是王族血统的贵族。由此似乎可知楚国等级序列之中的贵族当以王室血族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在“公墓”兆域内人葬者亦应包含自王至士的各等级贵族。而楚墓中出现低级陪葬墓,这似乎与公墓的人葬要求互异,但却更加体现了楚国强烈的阶级差别。
发展至战国时期楚国公墓中的家庭因素开始凸显,公墓制度出现新的分化。如包山墓地中等级最高的M2位于墓地最东,等级比M2低的其他4座墓位于M2的西边,而且,等级越低的墓葬,位置越偏西。其中M1与M2构成一组,M4与MS构成一组。根据考古简报揭示两墓为夫妇异穴并葬墓。这两对夫妇墓同处一个墓地,时代较早的一组(M1,M2)位于墓地的南部,稍晚的(M4, MS)则在墓地的北边。每组的主墓,即M2,M4的墓主同为男性。两墓的下葬年代差距约有二十余年,其间又无同时代的墓葬间隔。M4的墓主死亡年龄较M2的小,他们应是父子关系。且M2居南并稍偏东,实际上是一种左右关系。父子的这种位置正符合先秦昭穆制度的左昭右穆的墓位安排原则。包山墓地以两组夫妇合葬墓来表现其“公墓”的属性,凸显了核心家庭的主体地位。
邦墓是普通庶民的墓地,其布局基本与《周礼》相符。如九店墓地[5],在楚都纪南城东北约1.2一1.5公里。共有东周墓597座,这些墓墓主的最高身份等级为上士,其次为下士和庶民。发掘报告根据其分布将墓葬分为甲组墓和乙组墓。甲组墓分布较集中,按埋葬早晚顺序,自西向东、从北向南的规律排列。甲组墓的时代为西周晚期到春秋中期晚段。乙组墓的墓葬较多为578座,年代为春秋晚期晚段至战国晚期晚段,分布范围较广。发掘报告将其分为七个组群,其中第二组墓排列较整齐,且方向都一致,规格也相对其他墓高一些。发掘者认九店墓地当属墓大夫掌握的邦墓。根据学界对楚国等级制度的研究可知当时楚国等级分为: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左传·昭公七年》)刘玉堂教授在其文《楚国的等级结构与阶级关系》中指出,在楚国“十等”人之中,自“王”至“士”四等人均为贵族身份。目前学界比较认同,而对于皂、舆、隶刘教授并不认为这些阶层为奴隶,而认为楚国的庶民正是由农奴及其他依附农民构成。据九店墓地的时间延续及墓主身份信息可知,该墓地中各墓随葬器物多少有别,墓葬大小有异,虽差别不大但足以反映出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有贫富差距存在,这是毫无疑义的;二是在这一庶民等级中还存在不同的级别,即包括皂、舆、隶等农奴及其他依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