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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购买者与消费者的区别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30 浏览:

    消费者,英文为Consumer。根据百度百科上的解释定义为:科学含义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在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在澳大利亚,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接受服务的人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超过4万澳元;如果购买人在获得了货物或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则不属于消费者。法国法律中,消费者主要是指在从事其职业行为之外的,为满足个人需要而订立有关财产或服务的合同的一切自然人(例外情况下也包括法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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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购买者与消费者的区别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未有直接定义“消费者”的规定,但有其中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以及上述科学、国际组织定义可知:消费者,是指为个人以满足生存及发展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从二者的定义及法律法规规定内容来看,公墓购买者与一般消费者二者有着极大区别:
    1、交易主体性质不同。
    公墓购买者与消费者都是社会个体。不同的是,公墓购买者是特定的社会个体,是死者仍健在的亲属或者病重等将死之人,购买到的公墓墓穴或骨灰格一般不是自用而是作他人(死者)用。消费者则可以是任何人,购买的产品可作自用也可作他人用。
    2、交易目的不同。
    公墓购买者与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都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不同的是,公墓购买者往往是健在的亲属为死者购买公墓墓穴或骨灰格,或者是将死之人为死后自用而预先购买公墓墓穴或骨灰格,交易目的为死有所葬,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消费者则是为个人生活所需而购买的一般商品或服务,具有普遍性。
    3、交易对象不同。
    公墓购买者与消费者都要向商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购买。不同的是,消费主体在消费过程中,既可能是通过交换从经营者处获取商品与服务,也可能是从交换者处获得商品与服务,再从而占有、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即真正的消费主体不一定是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主体,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经营者进行购买。公墓购买者必须向特定的经过工商及民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墓经营者购买。
    4、交易自由度不同。
    公墓购买者与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而获得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不同的是,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抒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一般消费者可以对同一类或者同一项产品进行货比三家,选取物美价廉的经营者去进行购买消费者,其对比物价后选抒消费的可操作性非常大。
    但是公墓购买者购买的是特定的单一的公墓墓穴或骨灰格的使用权,并且必须是通过向公墓经营者进行交易而取得的,同时这些特殊的购买者可能会局限于区域以及公墓经营者的单一性,根本不可能去货比三家对比价格再行购买,其自主选抒的可操作性是不现实的。
    根据我国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也可见在公墓是否属于产品、公墓购买者是否等同于一般消费者的问题上,国家相关法规也是表达了否定的态度: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前言提及“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其中,“混同一般产品”表明了国家态度是否认公墓等同于日常生活消费以及服务产品的;“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表明了公墓(含骨灰存放格)是不存在一般产品所具有的“增值”本质属性的,如果有声称公墓(含骨灰存放格)可增值即系欺骗行为,这其实是因为在公墓购买中存在对购买主体、用途、行政规划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使得公墓成为特殊产品。因此,公墓购买是一般消费购买的特殊情况,是属于消费购买概念的下位概念,因为他完全符合消费者购买的概念,只不过在主体、用途、权利义务方面有一定特殊性,我们也由此可以知道公墓购买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是绝对不能划等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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