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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背景下宗教管理的两难境地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11 浏览: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平稳发展,中国逐渐进人社会矛盾交织期和疑难案件高发期。其中由宗教诱发的社会问题就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一方面,时不时出现的社会乱象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国家不得不投人一定的精力(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积极应对。另一方面,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宗教信仰自由权和宗教团体作为特殊行业的行业自治权两项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不得不予以尊重和遵从。截至目前,中国已加人了诸多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先后成为有关公约和条约的缔约国,履行有关公约和条约的规定,不仅是国际法上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中国政府取信于国民,取信于世界,塑造一负责人大国形象的有效途径。因此,在宗教管理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显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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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治理背景下宗教管理的两难境地

    那么,政府对宗教管理的“度”,掌握在多大的范围内才算合理和适度呢?原则上,宗教事务由教会管理,世俗事务由政府管理没有错,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便是纯粹的宗教事务也会波及世俗生活,因此政府为了协调政教关系,管理之手伸得往往超过了宗教组织可以接受的范围。政府试图干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的尝试与宗教组织试图减少政府管理的努力并存。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随着彼此力量的消长,时隐时现,但始终没有被彻底化解。在调研中注意到,诸如藏传佛教寺院跨地区或跨寺院请经师、游学挂单之类宗教教育问题,政教两方面的态度截然不同。宗教界看来,那是藏传佛教培养人才的传统路径,属于纯粹的宗教事务,限制或禁止是完全不合理的;政府则认为,跨地区或跨寺院请老师或游学带来某些思潮的传播,因而影响社会安定,因而为此设置了种种障碍。再譬如,像僧尼离开寺院去外地朝觑之类行为,宗教界认为,那是藏传佛教和藏族人民传统信仰的一部分。按照藏传佛教寺院僧规的规定,僧尼离开寺院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但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僧尼离开寺
院必须向地方政府请假。对此寺院和僧人认为政府之手伸得太长,管得过宽,使他们失去行动自由。更有甚者认为,这是文化革命时期左倾思想的产物,与法制中国的现实不相吻合;政府则认为,僧尼的流动是藏区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因此强调严管。孰是孰非,在法理上是不言而喻的,但在现实中“理”往往掌握在强势一方。②也许这就是中国学术界迄今依旧讨论宗教团体立法的症结所在。
    数年前提出的宗教的社会管理,或者叫规范化管理,在当时看来,似乎找到了打开“宗教关系”这把锁子的钥匙,当时笔者也写过这方面的论文,m但是在后期调研时,就已经察觉到,有些提法和做法不对头或过了度,不是我想象的那么一回事,考虑到它尚属于一件新生事物,当时并未作过多反面解读,但宗教管理的这些新举措给宗教自治和宗教活动所带来的某些冲击,尤其政府以网状形式更加全面地嵌人宗教生活这种做法必将带来的后果,引起了某种担忧。数年后的今天,当初的这种担忧不仅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加剧。因为“社会管理”也好,“规范化管理”也罢,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矛盾。
    从笔者对藏传佛教社会管理政策推进情况的跟踪观察看,宗教的社会管理是把以往本属于一个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分解到多个相关部门,让这些部门从各自的角度参与到对宗教寺院的管理,从而形成了较为密集的网络化管理格局。这种管理模式,确实给寺院带来了一定的实惠,比如以往无人问津的事务,现在落实到了某一个具体部门,从而解决了部分疑难问题,比如扶贫、养老,以及通过“三通”和危房改造等项目改善生活设施;再譬如通过设立维修资金项目改善宗教设施,改善宗教活动条件等。诸如此类都是“社会管理”带来的积极的正面效应,群众是赞同和感激的。但与此同时,寺院和僧尼受到的管理更加密集和严格,将其置于密集的网络之下的结果,僧尼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活动自由以及接受教育的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在僧尼当中产生了明显的“敢怒而不敢言”的抵触情绪。我们很难说,前几年的“自焚”乱象,与此毫无干系。基于此,我们很难说,社会管理取得了巨大成功。
    当初设计社会化管理时,政府的出发点大致有三:一是依法管理;二是规范化管理;三是管理与服务齐头并进。依法管理,其主要目标就是将政府的管理职能纳人法制的轨道,减少政策性和随意性。宗教管理条例只是解决了一些基本的问题,并未对政府行为作必要的限制,这是宗教管理条例的不足之处。规范化管理大概有两层意思:一是把宗教寺院作为一个特殊社区管理;一是府嵌人宗教生活的度,必须合适。现在看起来,这两个方面,做的都不够成功。我认为,把寺院作为特殊社区对待,其特殊性不是体现在管理上需要特殊对待,而是体现在它作为一个僧尼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宗教服务性社区,有其群体特性、文化特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方面的特殊性。显然,将之与普通社会隔离开来,通过设置一套更加严密的网络化管理体系的做法,并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实施的结果,在管理上比一般农村社区更加严格,使其管理行为失度和变形。由此看来,将寺院作为与其规模相当的社区,纳人相应层级的政府管理的范畴,使其有机会获得某些社会福利,但同时也失去了一些平常的“乐趣”(部分的自由和权利)。据此,我认为,目前,政教关系的现状,还未达到最理想的程度,由于管理“适度”的问题解决得还不够到位,因而诱发宗教问题的可能性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要彻底解决此类问题,妥善调处政教关系中存在的上述冲突.必须另辟蹊径,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便是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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