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组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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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是一种宗教组织。宗教组织是一切以“以传播宗教教义、举行仪式及教化信徒为主要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是一种具有统一的宗教信仰、行为方式和教义规范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既包括由教职人员、信徒等自发组织的社团性质的宗教团体,也包括宗教活动场所。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大多直接以“宗教团体”一词来指代“宗教组织”,如日本《宗教法人法》第2条之规定,宗教团体既包括由各类宗教教职人员组成的教派、宗派、教团、教会等社会团体,又包括寺院、神社、修道院之类的宗教活动场所。笔者姑且将此意义上的宗教团体称作广义上的宗教团体。广义上的宗教团体在西方尤其普遍,因为按照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传统,宗教组织主要以神职人员组成的教会社团为单位,教堂多数作为教会的附属而存在,故宗教组织往往统称为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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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我国的现行法规中所使用的“宗教团体”一词,一般仅指各级宗教协会及由教职人员、信徒等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即仅包括上述日本“宗教团体”范围的前一类,而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等则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一词,这是狭义的“宗教团体”概念。笔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本文中全部使用狭义的“宗教团体”概念,将广义上的“宗教团体”称为“宗教组织”,以保证行文措辞的统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常,社会团体组织指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按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的分类,我国的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和联合性团体。我国的宗教团体属于专业性团体,“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独立地处理宗教事务,组织宗教活动,创办宗教院校,培养神职人员”。我国现有七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分别是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地方各级宗教协会超过五千。
《宗教事务条例》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均作了专章规定,并多次将“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不同类型的宗教组织并列使用。由此可见,在我国,宗教组织包括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两者应当是同一位阶的社会组织,具有平等地位。以佛教协会与寺庙的关系为例,2009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意见》称,“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作用”,即将佛教协会与佛教寺院的主体地位相提并论。其次,二者的成立都必须经过登记。宗教团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设立登记,一般需经该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管理机构是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则根据2005年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进行设立登记,一般需由宗教团体向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经报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登记机关和管理机构同为宗教事务部门。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有权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宗教团体拥有认定和撤销教职人员的权力,可以得出宗教团体对宗教活动场所具有工作上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关系,但二者之间并非世俗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包括财务管理一般均由其管理组织自行处理,并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宗教团体没有管理核查的权限,只在人民政府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起传达与上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