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扩大化对丧葬制度的干预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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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中实行多种葬制并行的优惠政策,是政府尊重少数民族习俗,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例如土葬,就是为少数民族特别规定和实施的一种葬制,它同天葬、水葬、火葬、风葬、树葬,以及二次葬等一样,具有制度层面的权益保障和政策高度尊重、维护民族传统和民族利益的作用。
土葬有多种形式,在民族公共墓地内安葬,则是一些少数民族洛守和传承的一种葬俗,也是政府在土葬政策中给予认可,并予以一定协助的习俗。如,按照民族习俗的要求,划定民族专用的公共墓地的地点、占地面积等。同时,在葬礼上的一些特殊需要,政策上也给予优惠保障,即便是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也从来没有减少对这些特殊需要的供给。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双凤纪念园,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葬制属于国家制度之一,而国家制度是协调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比如,教育、养老、丧葬、救治等)是第一位要保障的,制度提供的权益是面对具体受益者—普通公民的。换句话说,实行什么样的丧葬制度是针对民族传统习俗内容而言,不是对宗教而言;遵守什么形式的葬俗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之一。因为,信仰同一宗教的不同民族,是不能葬在同一个公共墓地内的;而都是实行土葬的民族,不一定信仰相同的宗教,见,公共墓地是划给民族使用的,不是划给宗教使用的。公共墓地的存在,是少数民族公共利益的一种需求和体现,凡属于该少数民族的成员,故去之后,都有平等使用公共地的权利。
葬礼是葬俗的衍生形式,葬俗是民俗的内容之一,而民俗是民族生活中形成的非文字规则,是民族生活特有的认同系统。葬礼不是宗教的衍生形式,也不属于宗教职能的部分。不同的民族通过不同的葬礼仪式,寄托生者对故去者的追思,表达对故去者的怀念和尊敬,却不能将葬礼仪式附加为宗教教义。宗教是神圣的,宗教教义不是由民间民俗活动的内容随意添加而成的,当然,也不能滥用宗教教义去解释民间民俗活动。任何对教义的感悟和个人修功的深化,都不是为了给某个俗事活动释疑或添加注解的。例如,宗教人士参与葬礼的过程不是宗教在场的过程,不是提供宗教性的修功、传教、供奉神灵、宗教祭等服务,而是向普通民众提供一般性的服务,是按照生者的要求,辅助和丰富生者对故去者的追忆和祈愿,用诵经的方式,协同生者送故去者最后一程。其服务主题是明确的,仪式上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生者与故去者,与宗教本身无关,这一点是不能混淆的。
虽然.日常生活中说起来.没有人会把葬札当作宗教礼仪来对待,似乎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但是,不诵经便不能顺利安葬,或者将宗教仪式延伸为葬礼中的重要环节,有意将普通的葬礼渲染上宗教色彩,就不能不说是宗教扩大化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不信教的生者与故去者,不仅在葬礼上会同时受到冷遇和歧视,连故去者进人公共墓地也成为一件不能顺理成章的困难事情。这意味着墓地变成宗教管控的地方,把宗教仪式当作墓地的附加“岗哨”,而要顺利通过这道“岗哨”就必须信教,这无疑是将信仰自由的权利围堵在公墓的大门外,是宗教在扩大化的状态下,干预国家的丧葬制度,借用人生的最后一个需求,来要求人们放弃信仰自由的权利。
葬制的正确执行,保障每个少数民族的故去者,拥有在葬礼上获得相同尊敬和礼遇的权利,拥有平等享用公共墓地的权利,将影响民族优惠政策的顺利落实,解除民族干部和不信教群众的后顾之优,保障民族干部队伍的稳定,保证多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保障信教和不信教民众之间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