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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选择权是不是人格权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04-11 浏览:

    基于自然规律,人往往对自己的出生无法选择,待到生命之火燃尽之时,希望能够人道地、体面地、双凤纪念园有尊严地离开人世是多么的无可厚非。所以,人如果能够在活着时选择自己喜爱的、理想的、满意的遗体殡葬力一式,无论对生者还是死者都将是一种莫大的安慰。期盼人道地死亡以及选择理想的殡葬力一式,既是人在人世上的最后一个愿望,也是人有尊严地面对和走向死亡的基本需求。因此,这种合理期待与要求应当成为一种基本人权,就像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一样,其实意味着人们正在争取开发一个原本是上苍赋予人类而被人类自身忽略的自然权利:死亡自治。那么,果真如此,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呢?
    殡葬选择权是不是人格权
    笔者认为,殡葬选择权应当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上海公墓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人格权的内容十分复杂。随着社会发展,人权思想日益加强,法律所保护(或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的种类范围也在日益扩大。一般来讲,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为独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秘密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人格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y)人格权是一种原始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2)人格权是专属权。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3)人格权是绝对权,墓地具有排他哇、对世性。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
    那么,殡葬选择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格权呢?笔者认为,死者在生前选择自己满意的殡葬力一式,处置自己的遗体,属于身体权的范畴。古人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自然人死亡之后,身体物化为遗体,变为物的形式,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的支配力自然延伸于其死后的遗体,就像基于所有权而支配自己的遗产一样。正因为如此,自然人可以通过生前行为确定自己遗体的处分。他人和社会应当尊重这种处分行为,确认其效力。例如,很多人生前公开声明,或以遗嘱、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尸体或者器官捐献给科研、医疗、教学单位或者他人,这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处分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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