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7年《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中,仅仅授权给了殡葬管理部门对于乱埋乱葬,不按规定火化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力,这款条款笼统而不具体,对于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包含内容狭窄,概念模糊,这样就造成了后来地方殡葬管理部门纷纷出台的法律文件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和运用出现了偏差。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强制火化”具体做法就是现场直接挖坟,将棺掉和尸体一同烧成灰烬。这样的做法无疑是不人道的,对于死者家人的感情和社会风俗道德造成巨大的损害。

而“强制平坟”也仅仅是将土地上的墓碑,坟头破坏,有的地方还抛开坟墓,露出棺木。这两种做法,无疑都是达到了原条例所设想的管理效果,可是这样的措施,给人以行政强制冷硬,不近人情的感觉,由于缺乏相应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极容易造成干群矛盾,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我国法治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殡葬管理领域中因为缺乏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详细规定,这样“蛮干”与我国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