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基本殡葬服务供给不足。为促进社会公平,我国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对于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全国并未建立统一的殡葬公共服务救助制度。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殡葬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及“边缘人群”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前,从救助对象范围上看,各地的殡葬救助制度仅限于当地户籍的“双低“(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对于外地户籍人员及生活困难的“边缘人群”不予以救助或酌情给予救助。受当地保护政策的约束,造成政府对上述人员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提供不足,从而有失社会公平,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此外,政府救助的承担主体通常是国有殡仪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这类“鸡肋”式的生意,无形是殡仪馆最不受欢迎的。一方面,殡仪馆需疲于应付繁琐的减免资格审查,无暇参与市场竞争,容易使殡仪馆处于市场竞争劣势;另一方面,这类经济效益不高的生意,直接影响到年度经济指标的实现。所以,在一些地区,殡仪馆工作人员采取刻意隐瞒救助政策、误导群众消费等手段,为自身在市场竞争中争取更有利的地位。然而这往往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而且还偏离了殡葬救助制度的应有初衷。
2.基本殡葬服务设施投入不足。据有关调查指出,国内约15%的城市及60%的县级市没有火葬场或殡仪馆等殡葬设施。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难以得到保障。火葬场、殡仪馆等事业单位作为为群众提供殡葬基本服务的载体,理应由当地政府出资兴建,但是由于殡仪馆、火葬场是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兴建和改造的经费通常由事业单位自筹,政府仅给予少许补助,在我国一些中小城市,殡葬服务单位的负债率己普遍达到80%以上,一些殡葬服务单位也不得不提高价格变相创收来弥补经费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