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第14条的内容,在我国,公墓项目属于限制用地类项目,结合《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内容,则所谓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一般为地方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地方人口比例、风俗习惯、火化区属性开发公墓用地项目,不得随意增减;二是综合农林、卫生、环境、公安等部门的意见,选取适合的地块作为公墓项目的开发用地;三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筑建墓穴。

结合上海市土地资源的绝对稀缺现状和现行殡葬政策,根据政府有关精神,本市的殡葬管理部门已经完全停止了殡葬墓园建设的审批程序,且在可预见的未来这项审批程序也不会得到恢复。
我国的墓园划分为公益性墓园和经营性墓园。公益性墓园是指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而筹建起来的墓园。经营性墓园是指利用以行政划拨或拍卖的方式获得的城市国有土地来进行整理、开放的墓园。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民众进行墓穴的使用时,将民众划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在完成上述划分后继而规定,凡农村户口的逝者,可以免费安葬在于公益性墓园,而不必一次性支付墓穴的购买费用。而凡非农村户口的逝者(城市居民),则必须安葬在各类经营性墓园中,并为此在购买此类墓园中的墓穴时,需要一次性支付墓穴购买费用。由于公益性墓园仅仅向农村户口的民众免费开放,不牵涉到价格运作问题,而与绝大多数城市居民相关的是需要支付费用、有偿使用的经营性墓园,因此,本文将主要针对经营性墓园进行观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