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前面己经详述了农村村民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是无偿或低偿的,有保障性的,基本上不存在买卖的问题。那么城市居民能否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呢?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否能转让给城市居民呢?

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是被完全禁止的。
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否应该流转,学术界基本没有研究,个别学者有研究也持否定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必然涉及到转出者的主体性质问题,必然造成对墓地使用权使用前提的否定,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禁止转让是其转渡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必然逻辑结果。即使依前文所述的情况,城镇居民可以成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主体,但其权利的取得也是基于其近亲属即死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墓地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流转。
但实践中,农村墓地买卖的行为随处可见,我们窥探被称为“墓地村”的大社寮村可见一般。村委会私下把村里的耕地、林地等都卖给购买者做墓地使用。业内人士指出,在用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墓地供需之间的矛盾,导致不少地区做起了“圈地炒墓”的生意。
1、城市居民来农村购买墓地的原因
第一、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进入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层次要求。中国城市墓地基本都是经营性墓地,且城市人口不得购买农村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的“逐利”特征最终的结果是,推高墓价,导致普通市民“死不起”。普通市民不得不挺而走险去农村购买墓地,这样即形成了农村墓地使用权自发的隐形流转。
第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是与人们的乡上观念、叶落归根的思想分不开的。目前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以及公司等单位的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虽然大都是城市户口,大都生活在城市,但他们很多都是从农村出来的,百年之后都想葬回农村老家,叶落归根。
第三、农村的贫穷落后为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墓地提供了可能。城市居民为了死后在农村有一席之地,往往以高价在农村购买墓地,而农村村民为了快速脱贫致富,不惜一切代价甚至把自家耕地卖做墓地。一些村委会领导也只看到眼前利益,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做墓地。农村墓地使用权自发的隐形流转在农村屡禁不止。
2、城市居民取得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收益分配不合理。农村墓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许多地方村干部成了农村墓地事实上的所有者,把买卖农村墓地的收益中饱私囊。农村墓地的收益是其产权在经济上的体现,非法获得土地收益的行为即是一种侵权行为,而这种侵权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其次是,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律依据,易产生纠纷,引起社会矛盾。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当农村墓地使用权自发流转后,实施流转行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法律的任何约束和保障,给双方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隐患,这种情况极易引起经济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调解,还会酿成重大社会案件,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再次是,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削弱。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不管是村集体非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卖给其他人做墓地使用还是村民个人将自家耕地卖于他人做墓地使用,都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自发的隐形流转,避开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由于脱离了政府的监管,此种墓地建设的随意性较大,乱埋乱葬现象严重。此种自发的隐形流转,还对城市公墓和国家建设用地市场造成很大冲击。
笔者也认为,原则上应该禁止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禁止城市居民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存在只是作为殡葬改革的过渡,殡葬改革的目标是改变基本葬式,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逐步扩大火化区,倡导由保留骨灰到不留骨灰,进而对节地葬式及不留骨灰的葬式产生积极影响,最终达到骨灰处理的生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