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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6-16 浏览:

    近日,百色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百色市殡葬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提出,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提倡和鼓励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提倡和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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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除死者本人生前或其亲属自愿将遗体捐献供科学研究、教学使用外,需就地实行火化。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土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土葬区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在火葬区内,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以外,严禁将公民的遗体土葬,禁止将公民遗体运出火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提供运送等服务活动,不得唆使、胁迫死者亲属违法土葬。

      《管理办法》明确,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乡镇、村可以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山区可划定荒山埋葬遗体。提倡和鼓励将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土葬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炒卖、出租、转让墓地或者墓穴使用权;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对国家建设或者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者重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鼓励和支持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坚持生态、节地的原则,提供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等服务以及节地型墓位。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完善定价机制,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监督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提供给本地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

    目前,《管理办法》已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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