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仅针对的是合法取得的公墓经营权,进行合法经营的公墓墓群,对于很多地区出现非法经营出卖墓穴情况,此处的权利属性及对于购买了非法公墓产品的消费者,其购买的墓穴等是否是合法财产,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探讨。

政府对买卖法公墓(含未经过批准建立的公墓和虽然经过批准但是私自自扩大用地范围的土地上建立的)的消费者的权利,其基本态度是区别。民政部早在1998年1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中对非法公墓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对建在荒山瘩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
(2)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护费用及绿化费用,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满后,将墓穴迁出恢复原貌;
(3)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非法公墓,兴建公墓的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笔者认为,国家对非法公墓的处理原则是值得肯定的。这样的处理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墓市场秩序,但是本人认为上述措施处罚过轻,存在缺憾。
在公墓买卖上,由于市场管理混乱,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买受人对合法公墓和非法公墓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特别是在失去亲人,处于极度悲痛的时刻,一般而言,买受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理性在合法公墓与非法公墓之间以及各个公墓之间做出选择,而且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只要是公开经营的公墓,就会被视为是合法的公墓。
上述规定使非法取得的公墓的财产权类似于我国的小产权房,购买者并不能享有公墓墓穴的物权性权益,因为合同本身的不合法性,也不能享有充分的债权,当发现买受的是非法经营的墓穴时,因为合同违法,所以无效,消费者只能要求恶意经营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我国的风俗,去世安葬后一般不益迁移,如果因为经营者的非法行为让买受人承担感情上精神上的痛苦损失而得不到有效赔偿实在不妥,本人认为,应加大对非法公墓的惩处力度,不仅应该立法上规定对经营者的违约赔偿,也应该要求非法经营者要依法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