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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定不明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4-13 浏览:

    民政部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取得经营性墓地的前提是取得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从该项规定中可看出,在当时,逝者生前是不得为自己准备墓地的,必须在过世后由其后代、近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持证明方可购买,且取得墓地后只能用于埋葬,绝对禁止经营性墓地的二次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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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规定明显给人们带来了极大不便,若逝者并无亲朋子嗣,也并未在去世前确立办理丧事之人,则其根本无法取得经营性墓地,这显然违背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后民政部出台的《指导意见》补充了新的取得条件:病危、孤寡、年龄较大的人,可以无需两种证明材料,直接购买墓地以供自己未来使用。同时《指导意见》依旧禁止经营性墓地二次流转。

    但在实践中,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此外,《指导意见》制定主体为民政部,属于部门规章,其位阶显然较低,在实践中不能被法院采用并以此认定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合同无效。所以现实中就出现了民政部大力呼吁而炒买炒卖现象依旧猖撅的尴尬局面,其根本原因在于高位阶法律法规未对经营性墓地流转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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