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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墓地使用权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4-12 浏览:

    我国与德国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其实德国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德国各州地区之间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德国柏林州将墓地视为有着殡葬、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将墓地视为城市绿化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做法使得经营性墓地不改变安葬功能的同时,还可以为市民修养身心。《墓地法》规定墓地所有权归属于州政府或教会所有,墓地使用者只能取得墓地的使用权,逝者安葬后享有20年的安息期。20年届满后墓地使用权人没有再占有或续期的意愿,经营者可以将墓地收回并可重新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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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墓地的用途上,德国勃兰登堡州并没有特别规定,其也将墓地的用途总结为死者的安息场所、亲友哀思之地,这与我们国家对墓地的定义、用途并没有任何区别。该州规定墓地权利主体是乡镇、公法团体中的宗教团体,这类墓地权利根据葬礼方式不同期限也有区别。土葬时的期限不得低于20年。鉴于骨灰与遗骸的区别,骨灰没有腐烂期限,因此骨灰安置的期限规定相比较会短一些,即确定了15年的最低限度。当然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一个更长的期限,此外还能依据宗教事由获得更长的占有期限。一旦超出占有期限,墓地只有两种命运:被重新使用或改变用途。②需要强调的是,基于土地资源紧张的现状,德国采取垂直下葬方式,这样可以做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在墓地使用周期方面,以科隆安息园墓地为例,墓地使用年限一般20至25年不等,使用年限到期后,可以延期,若不续期,墓园有权对遗骨(灰)进行深埋处理,被处理之后的墓地闲置五年之后便可以再次启用,而且必须经历9次的循环使用才有被改建的可能,因此这就保证了墓地供需协调,不会出现“死无葬身之地”的现象。在法律上德国认为墓地使用权是地上权的一种,且墓地使用权能够转让、抵押,体现出了对墓地使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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