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已故村民,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的,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安葬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不得向村民摊派,可以通过接受社会赞助和捐赠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曲靖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收费〔2015) 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收取成本费和管理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在各县(市、区)发改和民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其配偶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严格资金和票据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办理营业执照、设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支付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收支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示,纳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收费票据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维护责任,负责做好消防管理、墓穴维护、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墓区绿化等工作,确保墓位完好整洁、墓区环境优美。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运营督促检查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