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土地下的范围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目的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开发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而随着现代人类科学技术以及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土地的利用己不再限于地面上,而是向地面以下的空间进行扩展。其中构筑物是指具有生产经营、居住功能的建筑物之外的人工建造物,一般包括桥梁、水渠、地下管网等人工构筑物。地表则是经过依法批准的地面以及以上一定高度和地下一定深度的空间范围。而经营性公墓就是在国家土地上建立起来的,属于人工构筑物,其所占土地的利用并不以地面为限,而包括墓穴、地表坟墓等土地上下的空间。

(二)公墓所依附的墓地在土地类型上属于国家的建设用地。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土地上设立起来的一种他物权。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国土地分类》的规定,其中建设用地分类里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里包括殡葬设施用地,其范围具体包括墓地、殡仪馆、骨灰存放处及火葬场等设施用地,并明确将墓地纳入建设用地的范畴,这也说明墓地使用权应该在物权体系下讨论。
(三)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为继受取得的物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中的意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设立为标准,可分为意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意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用地者和有关当事人在合意基础上设立权利。而丧主则是通过和墓地经营者就购买墓地事情达成合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后继受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理论上,一般是将墓地经营者通过签订出让合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第一次的继受取得,墓地经营者再将所建设的建筑物转让给他人时,他人则也取得了相应的使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