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政府基本殡葬服务职能。殡葬具有典型的地方习俗特色,受众范围也有限,政府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应按其受益范围明确提供主体及其支出责任,从而保证殡葬公共服务的成本与收益相统一,防止因居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差异而导致的效率损失。

2.平衡殡葬设施用地关系。针对分税制下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平坟”“迁坟”所导致的问题,平衡殡葬设施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防止一味通过“平坟”“迁坟”等方式来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做法。强化殡葬设施用地管理,明确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要求。
3.加强殡葬设施定价管理。依据殡葬服务设施功能及服务类别,合理确定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的范围,制定严格的殡葬设施使用收费管理规范。实施殡葬设施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维护管理收费规范,明确经营性公墓应从墓位销售额中提取用于墓位维护的储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