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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改法规不落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2-19 浏览: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四句话、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这十六字方针在临安区殡葬改革法律体系中却很难得到完全贯彻,在全市的殡葬管理中普遍存在立法脱离实际、有法难依、执法无力、违法难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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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立法上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浙江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发布实施了《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此后于1999年发布实施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杭州市则于1995年发布了《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生态墓地建设的意见》。临安区在这种背景下于2002年向各相关部门印发了《临安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对临安区殡葬行业的发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于2004年出台了《中共临安区委临安区政府关于整体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农村殡葬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于2015年制定了《临安市殡葬服务设施总体规划》。这些法规构成了临安区殡改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具体到相关条款,可以发现许多条款在当初立法时在很大程度上秉承了“拿来主义”,上级出了什么法规,下级就拿来稍事修改发布一下,与地方实际的民情严重脱节。如杭州市2003年出台的《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生态墓地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在杭州全市农村推行单穴不超过0.4㎡,双穴不超过0.7㎡的生态公墓,而这种可以称之为史上最生态的墓穴标准却没有在殡葬观念相对领先、土地资源更加馈乏的城市区域推行,于是在政策施行后,相关农村必然发出“为什么城里没地还可以做大,我们自己有地反而做小”的疑问,结果导致整个法规体系在地方难以真正实施。

    立法的不严谨必然导致有法不依现象的产生。农村传统丧葬观光本就根深蒂固,新出法律又明显与地方实际情况不符,这就导致农村居民置法规于不顾,自行按照传统习俗操办丧事、私建坟墓。

    有法不依群体的增加、“宁拆屋不拆坟”等观念的影响,直接导致殡改“法不责众”局面的形成,加上主管的民政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缺乏强制执行权限等问题,临安区存在着修建豪华坟墓、丧事扰民的局面,执法也流于“民不举官不究”的尴尬形势。而这种负面效应反过来助长了有法不依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导致丧葬陋习的抬头。

    上述现象同样体现在公墓经营机制的运营上,当前所有有关殡葬改革的法规都将我国的公墓分为城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两种,缺乏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经营性公墓的相关规定。这种政策严重限制了城乡居民的可选择性。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人口进一步集聚,对城市公墓的多样性需求日益增加,而按现行政策对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批限制极其严格,于是部分城郊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的情况就自然产生;另一方,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农民对公墓的多样化需求也同样增长,“只要墓地好不在乎多出钱”的农民群体逐步壮大,而现行政策中农村的可选余地很小,于是农村里自发性的公墓违规经营现象也随之产生;同时,由于现在农村只允许建公益性墓地,而政府又没有足够的管护资金投入,这就导致当前农村公益性墓地普遍存在脏、乱、差现象,并进一步反过来影响整个殡改工程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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