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协作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之间基于私法而产生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和协作性质的义务。在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管理法律关系中,权力主体之间基于公法而产生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和管理性质的义务。

1、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
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有如下几点的权利:第一,占有农村墓地的权利。占有农村墓地的权能是农村墓地使用权中最直接和最基本的权利。第二,受限制地使用农村墓地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有利用农村墓地建造坟墓相关设施的权利。在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以后,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只能在农村墓地上建造坟墓及其附属设施,不能另作他用。第三,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指,基于农村墓地的相邻关系,两个及以上的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之间在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时,因按照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各地优良习俗等要求而发生的权益让渡。第四,受限制的处分权益。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处分权益受到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其处分也不可以违背公序良俗、不可以扰乱社会秩序。
2、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力
在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管理法律关系中,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力主体基于公法规范而产生了管理性质的权力。与农村墓地使用权相关的国家权力按照行使主体可以划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本文仅仅简要探讨其中的行政权力瓜
在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管理型法律关系中,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在相关监管活动中承担主要的责任,行使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管理职权:第一,农村墓地的各类行政许可权,其主要有建设农村墓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权和农村公墓等规划布局的审批权。第二,设定农村墓地建设标准的权力,其主要有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占用土地面积和使用时间的限制。第三,进行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其主要有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和强制执行等。
通过上述关于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和权力的分析里,在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权力协调与平衡是一个值得商榷的事宜。虽然在理论上保障公民的私权利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目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立法缺失等问题导致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关权力的时候,无法可依、难以保障私权利。因此,本文就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相关研究。
3、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义务及其分类
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义务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种类。按照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在相关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划分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公法义务和私法义务。公法义务是在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管理法律关系中,权力主体按照公法的规定要求相对人服从管理或者指导等行为的依据,主要内容有各类行政规范。私法义务是在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协作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按照私法的规定要求满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所需要实施行为的依据,主要内容有各类民事义务。
按照农村墓地使用权义务产生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划分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主体之间直接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范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在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各个权利主体之间基于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具体应当承担如下几方面的义务:第一,配合农村墓地管理的义务。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应当配合农村墓地管理者履行一些义务。第二,不得损害农村墓地所有权主体的权益。农村墓地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不可以损害农村墓地所有权主体合法的权益,所以在农村墓地所有权主体主张农村墓地使用权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时候,农村墓地所有权主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第三,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因为农村墓地使用权衍生出了农村墓地的相邻义务,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有权基于农村墓地的相邻关系而请求行使农村墓地的相邻权利,让渡权益的一方就形成了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义务。第四,不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义务。在战争、恐怖事件、重大核事故或者瘟疫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灾难时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墓地的,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在行使其权益的时候不得妨害重大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