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之所以在国人心中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其承载着后代亲属祭祀的意义,而祭祀乃是后代亲属对其祖先最为直接的怀念方式,也是后代亲属所享有的精神利益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正是通过祭祀这种形式,才从中流露出了后代亲属的“孝”与“思”,对其祖坟享有祭祀的权利便成为了后代亲属享有的权益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因何原因远离祖居之所,无论后代亲属之间因何种事由而产生纠纷,任何人无权剥夺后代亲属对其祖坟享有的祭祀权,此项权利的提出亦是对民间存在的阻扰其他亲属回家祭祀祖先的“霸道亲属”的制约。

另一方面,祭祀权的完整实现与相邻关系有关。依据我国《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还在第84和85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当地习惯”。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广大地区存在的情况是祖坟所有人与祖坟所在地的使用人不一致,在此情形下,后代亲属如需埋葬逝者或怀念先人则必须到达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然现实中存在的现象是诸多土地承包人在自己提出的“补偿费用”未得到满足之时便拒绝后代亲属在自己的承包地为埋葬先人而通行。此亦是广大地区因祖坟而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后代亲属来说,如其不通过其他人的土地则无法到达自家的祖坟所在地,而对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而言,如其通过土地则会一定程度上对土地收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此处应借鉴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规定:因祖坟毕竟依赖于土地之上,所以,祖坟所在地与其他周围土地之间构成相邻关系。对于后代亲属来说,其到达祖坟必须经过他人之地,此时,应赋予其在他人的土地之上的适当的通行权,然此通行权毕竟不同于正当道路的通行权,因此,后代亲属在享有适当通行权的同时也应力求避免给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最大限度的损失,同时也可酌情给予土地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以适当的土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