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尽快启动殡葬立法。殡葬服务管理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与社会秩序调整,既是行政事务又是基础性权利配置。将这些社会法律关系交由《殡葬管理条例》及其所附带的一些规章文件来规范,明显力不从心,在法治上也不恰当。为此,应适时启动殡葬法立法工作,将相应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由国家权力机关而不是政府机构对相关事项做出制度性安排,为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提供有力遵循。

二是完善殡葬改革的统筹推进机制。适应殡葬改革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特点,加强整体谋划,统筹推进,在中央层面建立健全殡葬改革的领导协调机制,以上带下完善殡葬改革的组织领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强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地方各级发展规划,将殡葬事业发展列入城镇化发展、土地使用、新农村建设等发展部署,统筹解决所必需的土地、资金等问题,防止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出现“缺项”或“短板”。三是有效落实殡葬执法机制。殡葬改革涉及公民权利事项的规范调整,需要有效落实相关执法、司法措施。例如,按照我国行政强制法和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于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等殡葬违法行为,如拒不改正,应由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现实中,人民法院很少受理、实施这类殡葬强制执行案件,导致相关殡葬违法行为的强制执法工作“悬空”、法律救济缺失,殡葬改革推进艰难。再如,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应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处罚,但一些地方相关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市场监管难以到位。当前,急需采取有效措施,真正落实这些法定的殡葬执法、司法手段,为殡葬改革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