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殡葬业的相关规制机构中出现的规制俘虏、利益勾结等问题,仅依靠规制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因为各殡葬规制机构也是“经济人”,具有很强的自利性,追逐部门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力量,鼓励公众、媒体等积极参与对殡葬规制机构的监督中,最大限度地约束殡葬规制机构的逐利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政府应通过制度安排,赋予群众、新闻媒体等对殡葬规制机构的监督和评价权利,建立畅通的社会参与渠道,使大众能够通过公平的机会和方式参与到对殡葬规制机构的监督中。例如,在价格规制的环节,应尽快完善殡葬服务的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公民、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主体能够获得公平的参与定价的机会和权利,并代表群众的利益对殡葬服务的定价方式、程序等进行监督。另外,在对殡葬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进行评价时,可将社会评价结果也纳入综合评估中,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的作用。此外,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殡葬规制机构中的违规行为,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对殡葬规制机构形成强大的舆论量,通过外部力量逐步增强其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