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文对周口平坟事件的回顾及其法理学分析,我们看到了在该事件中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人们对法律的评价和回应。这其中包含了法律与社会之间复杂的关系。如果从功能上把社会看作一个系统,那么法律就是一个子系统,与法律相并列的还有政治、经济、宗教、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其他子系统。法律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与其他子系统在功能上存在着联系。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就是通过法律与其他子系统和人的互动表现出来的。作者认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在规范上具有闭合性,法律规范内容的变动与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法律从原始社会的习俗和习惯中超脱而来,经历了长期的演变成为规范社会行为的制度。自然法学、法哲学、历史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等法学流派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研究,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法律理念也对法律规范的演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法律的形成和演变有其独特的规律,在功能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规范上具有闭合性。
具体来说,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以某一目标为目的,由职业法律人推动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组织、机构和个人对法律提出的“非专业化”建议并不能直接决定法律的变革。正如卢曼所说,“各种‘非法律化’的建议充其量是一些关于重构法律系统的建议”。42这正是法律在规范上闭合性所在,即使法律在实施中与社会产生了一些摩擦,也不会立即影响到法律规范,最终能够改变法律的仍然是法律制度本身。就像此次的周口平坟事件,法律并没有因为民众对火葬形式和坟墓埋葬地点的反对而修改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殡葬法律就是以“移风易俗”和节约耕地为目标的,这样的规定符合立法的目的,在法律体系中是自洽的。此时,法律与社会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就已经预见并且“坚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施中就会遇到社会主体对法律的认同程度低、抵触心理强、执法困难以及诉讼案件激增等问题。此时,要做到法律与社会相适应,就只能通过立法之外的法律实施环节进行调试。比如,在法律正式生效之前预留出一段时间进行法律宣传,宣讲新的法律理念,将法律同社会主体之间理念的冲突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在执法环节中,执法人员在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合理运用执法权力的基础上,要对行政相对人辅以思想上的沟通和劝导,严禁以罚代管,既要以法服人也要以理服人,运用社会中的“理”降低法律与社会的冲突;在司法环节,可以多采用庭外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对抗。
第二,法律在认知上具有开放性,社会通过行动来影响法律。在功能上法律作为社会的子系统,在与其他子系统进行配合时可能会产生摩擦,这会影响到法律在社会行这中的功能。如果法律在实施中与社会发生了冲突,社会就会通过公民的守法情况、政人员的执法环境和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数量来表达自己的态度,进而影响法律,就是法律在认知上具有开放性的表现。社会是法律的基础,只是社会影响法律的方式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法律行为表达对法律的态度,进而促使法律人运用法律特有的思维方式反思法律制度,推动法律的变革。
在平坟事件中,周口地区的民众通过法不遵守法律等行为表达了对强制履行“与社会习俗相冲突的法律”的不满。这促使立法者重新审查殡葬管理行政法规的“合法问题,进而发现赋予民政部门强制执行权力的规定违反上位法应当予以废除的情法律在认知上的开放性使得法律通过反思自身从而自我更新成为可能,这也成为性况法律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在社会表达对法律的观点态度和法律收集社会的反馈意见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社会不能理性对待法律、社会主体盲目抵触法律或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受到社会过度干扰的情形。这些都是过度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联关系而模糊二者的边界导致的。想要避免这种“过犹不及”的情况发生,一方面要求,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过滤信息的能力和技巧,在收集社会反馈信息的同时仍能坚持依法执法和依法司法不动摇,另一方面要求,社会主体能够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在纠纷发生时能够保持理智。只有在社会和法律双方都能够保持克制的基础上,才能发挥法律通过社会进行自我调整的作用,进而实现法律与社会相适应。
第三,社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社会的发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社会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是人意志的反应,体现了人对未来社会的预期和规划。通过对人行为的调整和规范,法律规划了一个未来社会的蓝图,社会在了解并实施这个蓝图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更新。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改变并不是一赋而就的,社会对法律规范的内容也不是全盘接收的,社会的改变需要一个吸收和接纳的过程,在这当中会存在冲突和矛盾。比如,社会习俗根深蒂固,同法律规范形成正面冲突,此时要做到法律与社会相适应,不仅需要法律系统内部的努力,社会也应当解放思想,积极了解法律的最新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对行为进行调整。社会对法律的接纳归根到底还要通过法律对人的影响起作用,所以,法的内容、法的形式和法的精神要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映像、产生法律意识,才能影响到人的行为,进而改变整个社会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