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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禁止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3-05-29 浏览:

    笔者在前面己经详述了农村村民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是无偿或低偿的,有保障性的,基本上不存在买卖的问题。那么城市居民能否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呢?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否能转让给城市居民呢?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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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是被完全禁止的。

    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否应该流转,学术界基本没有研究,个别学者有研究也持否定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必然涉及到转出者的主体性质问题,必然造成对墓地使用权使用前提的否定,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禁止转让是其转渡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必然逻辑结果。即使依前文所述的情况,城镇居民可以成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主体,但其权利的取得也是基于其近亲属即死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墓地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流转。

    但实践中,农村墓地买卖的行为随处可见,我们窥探被称为“墓地村”的大社寮村可见一般。村委会私下把村里的耕地、林地等都卖给购买者做墓地使用。业内人士指出,在用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墓地供需之间的矛盾,导致不少地区做起了“圈地炒墓”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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