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可以放开经营性公墓、不带火化设施的殡仪馆及殡葬服务市场。由于公墓的利润率相对较高,外资一直热衷于此。由于经营性公墓占用的是国有土地,而国家对国有土地控制较严,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经营性公墓应选用荒山瘩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性公墓作为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公墓审批工作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1)14号)规定:“经营性公墓、市、州本级一般只能建一处,50万人口以上城市可设立两处,但不能建在同一方向”。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19条规定:“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建设公墓需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需购买土地,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土地权使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 25号)规定:“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故将公墓做大做强政策上并不允许。因此,要有节制地对公墓和殡仪馆适当地进行引资,政府要对资本数量、经营模式、利润分成制定一些必要的准入条件。放开殡葬用品市场,如花圈、骨灰盒等,但民政要会同城管、物价、工商加强对殡葬市场的管理,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和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等行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实现合理的收费价格,充分保护丧户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