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行为的立法规制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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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仅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以及《鸟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中对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行为的管理有所涉及,国家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予以规制。笔者提出建议如下: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双凤纪念园,

(1)对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的行为进行界定。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是一种表达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但不是公民依法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现,而是一种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被称为“吉里巴普”、蒙面罩袍的伊斯兰极端主义女性服饰、被称为“里切克”的长袍、长头巾的伊斯兰极端主义女性服饰以及蒙面纱、中青年留大胡须、带有星月标识的服饰等。建议在有关宗教管理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行为的特点及其类型,且该行为不应仅限于穿戴蒙面罩袍。
(2>禁止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行为的地点。在私人住宅领域穿着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的行为,不会对公共区域内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民族分裂,可以不予立法规制。在公共场所穿着蒙面罩袍的行为会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威胁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因此,禁止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的地点应当仅限于公共领域。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公园、市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等有不特定人出入的场所。
(3)明确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穿戴蒙面罩袍的行为一般情形下处以责令改正、批判教育的处罚措施,对其法律制裁力度不够,无法起到震慑与预防的作用。笔者建议,可对穿戴极端宗教服饰及标识的行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且罚款不以获取违法所得为前提。如经多次处罚仍不改正或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可以在刑法中补充与之相关的罪名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