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四点思考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12-26
浏览:
对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至少要体现出“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政府对殡葬行业的监控和管理;二是有利于先进文化在殡葬活动中的传承;三是有利于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四是有利于殡葬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思考之一:政府对殡葬工作的监控管理职能不可削弱
由于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同时还应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消费者与从业者之间利益调整等因素,因此,政府的行政推力和监控作用只可加强,不可削弱。几十年的经验已充分证明,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只要政府的监控稍有松懈,实行遗体火化的地区,遗体土葬、骨灰棺葬等形形色色封建迷信现象就会回潮。再从行政执法主体来看,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性的殡葬管理职能由承担殡葬服务和经营的事业单位代行,虽然这种模式在我国提出殡葬改革、实施殡葬管理的历史进程中曾经发挥过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这种行政管理工作“移位”的做法,客观上影响了执法公正,也容易引发不公平竞争。国家《行政许可法》已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整的收回殡葬管理的行政职能,使行政执法职能真正回归政府。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双凤纪念园,

思考之二:明确新形势下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经过近50年的努力,群众对遗体处理的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遗体火化已被广大群众自觉接受。目前,全国有近百分之三十的省、市已实行遗体火化(中、西部地区遗体火化率也正在逐年提高)。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应把提倡和推行不保留骨灰作为新的殡葬改革方向和目标。事实证明(如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只要政府采取教育的、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一系列综合措施,经过一个阶段的艰苦努力,新的殡葬改革目标是完全可以达到的。保留骨灰的少了,处理骨灰方式也趋简单了,殡葬领域的许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当然,还应该考虑到中国国情和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情况,加以区别对待。比如在土地资源丰富(无人耕作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适宜逐步提倡遗体火化。而在已全面推行火化,经济、文化发展相对发达、土地资源又十分宝贵的地区,就应该在巩固遗体火化率的前提下,大力推行骨灰处理不占土地和不保留骨灰的方式。
思考之三:在循序渐进中逐步推行殡葬市场的开放
一是死亡率是有规律的,死亡人数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有大的起伏;二是我国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殡葬行业市场差别很大,落后地区的殡葬事业发展缓慢,需要政府的扶持和保护,短期内也难以适应市场化运作;三是我国法律法规还相对滞后,政府部门缺乏殡葬行业进入市场后的控制和监管能力。为了使殡葬行业能够尽快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行业之间应当采取集约的方式,通过以强带弱、行业兼并等办法,不断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把殡葬行业做大做强。对于外资和民营资本加入到殡葬行业应有明确的准入制度,交纳风险金;防止国有殡葬资产流失和短期行为的发生。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国情,遗体运输、保存、火化等主要服务项目,现阶段仍由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指定专门的殡葬服务机构来承担较为稳妥。同时实行收费政府定价。其它的如礼仪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应完全遵循市场规律。
思考之四: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应列入《殡葬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涉及到公墓方面的内容并不多。过去十多年,民政部印发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了许多关于公墓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文件,虽然也起到了一些弥补作用,但贯彻效果并不明显,导致了全国性的建办“公墓热”。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应力求解决好公墓建设、管理和经营问题。一是公墓属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还将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继续存在,政府应采取一定的有效手段,从根本上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切实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实行民政、国土、工商、税务、宣传、执法等部门的综合治理。二是充分发挥价格和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公墓并不是群众生活所必须的设施,也不是骨灰处理的惟一途径,不应过多顾及群众的购买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墓售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殡葬改革方向和公墓发展速度。公墓实行高价政策,会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死后不占用土地、不保留骨灰或其他廉价处理骨灰的方式。经济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城郊结合部位的公墓不宜区分经营性和公益性。政府应规定公墓的最低销售价格,凡经营性质的公墓都应按规定纳税,政府只有把公墓经营者(单位)的利益控制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公墓热”才会降温,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才会步入良性循环。三是按政策法规妥善解决好公墓建设、管理和经营活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申请新建公墓或扩大公墓用地项目,只要用地范围涉及到粮田或可耕用地的,都应坚决封杀。某些地区,还可率先强制推行不占用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