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传统习俗,彰显人性尊严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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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历史传承中非常重要乃至今天依旧在规范着现代人日常行为的规则之一便是忠孝,所谓忠,依据时代发展所应该给出的解释为热爱并忠诚于自己的国家和人民,所谓孝,其含义亘古未变,即孝敬父母长辈。不忠不孝之人历来为民众所不齿,而孝的重要表现之一即是对丧葬的重视和妥当地处理。《礼记》有言: “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观其顺也,丧观其哀也,祭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先人的祭祀在国人心中所占位置之重,而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民众祭祀的所在地依然是祖坟所在地,即使是在城市公墓群中埋葬自己先人的后代亲属依然要在合适的时候回乡“祭祖”,民众心中,此等“纲常伦理”不可偏废。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双凤纪念园,

对于中国如此历史久远的一个国家来说,任何民间习俗的形成都具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及人文情傣。不可否认,其中有一些带有封建糟粕性,并和当时的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紧密相关,然而即使对于此,我们也应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更何况对于极少糟粕与极多的益处并存的丧葬习俗。如果宗教是一种被统治者普遍接受的显性存在,是现代文明与历史传统之间的妥协,那么诸多的民间习俗便是一种虽没有形成文字,却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国家民众生活方式的隐形存在。既然对于宗教可以采取一种温和的妥协方式,那对于同样古老的传统习俗,是否也应该俯身倾听呢。此态度的存在与否往往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统治者的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更彻底、更完美的执行,如其法律的制定过程忽略了根深蒂固的传统,那么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势必遭遇隐形存在的反抗。因而就要求法律在制定之时,应充分地把握本土的资源,在适当地考虑本民族生活中存在的价值、心态、观念的基础上进行。尽管由此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可能同一些从西方传来的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然人类历史的进程一再地证明,社会生活中本就不存在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的法律。任何一部适合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由抽象的无社会基础的规则构成,它必须深深扎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资源之中,唯有如此,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如果与此相反,一部法律的制定脱离了实际,那么在实践中,即使是法律的执行者和适用者也会对其作出一定的“变通”。此处可通过一案例审视此观点。2009年6月25日,云南威信法院开庭审理了因墓地而产生的纠纷,案情如下:原告江成彩,被告陈伟,二人都是威信县三桃乡的村民,2006年6月19日,被告陈伟的妻子在城市务工中遭遇车祸死亡,随后,陈伟将其尸体运回老家,因其当地风俗讲究入土为安,故经过与原告江成彩协商,陈伟将其安葬于江成彩承包的土地上,因同为村民,感情交厚,故当时双方并未协商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补偿事宜,后因琐事发生纠纷,江成彩认为陈伟做事过分,不念旧情,随后,要求陈伟支付占用自己的承包地的补偿费用1000元,青苗赔偿费用200元,后经多方调解无果。江成彩一纸诉状将陈伟告上法院,要求陈伟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和青苗赔偿费用1020元,并同时要求支付三年来占用土地的补偿2470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此案的判决结果应该非常明显。因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耕地不得改作他用。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了土地承包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据当初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中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的用途。本案中江成彩擅自允许陈伟将其妻埋葬于其承包的耕地上,其行为本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达成的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协议。所以本案的判决应该十分明了,既然属于无效协议,当然没有法律效力,其后果是双方理应各自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对于本案来说,江成彩应收回其被陈伟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陈伟理应将其妻子的遗体取回。然在中国民间,人去世后讲究入土为安,无辜将逝者的坟墓扒开重新安葬,很难为乡间民众接受,此为一大忌讳。故威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伟之妻的坟墓占用原告江成彩的承包地事实成立。依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但按照地方风俗习惯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角度出发,法院判决,被告陈伟支付原告江成彩土地补偿费用和青苗赔偿费用共计1800元,驳回原告江成彩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一案例可谓中国广大地区有关祖坟纠纷案件判决中的一个缩影。身处基层的法官深深懂得民间习俗的存在对民众的影响之深。因此,即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当然此处之法律的合理性受到了民间习俗的强烈抵抗。法院依然遵从民间习俗作出了判决,理由充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此本应亦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然如其违背了民众长期以来遵从的习惯,往往会背道而驰,效果相反,无法显示出本应具有的力量,因为“法律的力量植根于人们的社会经验中,正是由于人们凭经验感觉到法律是有益的,人们才愿意服从和支持法律,才构成和加强了法律的控制力量。”上述案例并非孤例,2005年9月广西省大新县堪好乡政府收到具有越南国籍的陆某兄弟两人反映他们在堪好乡谨汤村的祖坟被毁坏,强烈要求乡政府给予处理,其结果是,乡政府党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化解了纠纷。舆论盛赞“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和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由此更可以看出,历经千年文明的中华传统习俗的重要性。万不可因一时之利益而置之不顾。何为和谐,尊重民众内心的传统愿望亦为和谐之构成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