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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佛教管理的擅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06-23 浏览:

    近代以来,法(制度)久生弊,佛教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方面,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时候,以人治为特征的家长式寺庙管理与民间松散的佛教组织领导也逐渐成为主流。6此外,从民国开始,作为僧团管理的主要体制的僧官制度被废除,更是使近代佛教陷入混乱之中.此时风雨飘摇中的中国社会内部发生了深层次的剧烈变革,佛教界面临着内优外患的双重困境。“庙产兴学”、反宗教迷信运动等社会风向的逆转;佛教内部的流弊日益凸显,都严重影响到以寺庙为中心运作的佛教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以杨文会、太虚、圆瑛、虚云、欧阳渐为代表的佛教界内部人士们痛定思痛,积极寻求佛教自身的现代转型之路。近代佛教内部人士在探索改革旧制时,都强调了重振佛教戒律、僧众的教育的重要性,也身体力行的将这些变革思想运用到寺庙管理的实践当中.但是近代的僧制改革仅仅是佛教界的几位高僧大德凭借个人威望推行的,面对近代大小寺庙林立的局面,缺乏统一的组织来领导和运行。其次,僧制改革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对于在公民国家的时代具体如何去操作也缺乏经济和社会基础。尽管如此,近代佛教的自我变革中佛教界的自我管理意识己经开始觉醒,但是对于如何祛除积弊痛疾,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建立新的僧团制度来说,这仅仅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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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佛教管理的擅变

    早在明末清初的时候,佛教与基督教在华相遇交涉的结果之一,就是两大宗教之间进行过深层次的内部对话。在它们交往的过程中,互相学习彼此在传道、组织、教育、社会服务方面的经验为己所用,彼此也受益匪浅。佛教界人士也纷纷效仿基督教,开始组建现代的教团组织。这些佛教团体成立后,不仅致力于佛教自身的整顿和近代复兴,而且积极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推进僧伽制度的整理。在政府制定一系列的宗教法规的过程中,这些佛教团体一方面为政府献计献策,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佛教的利益也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与政府斡旋。
      “庙产兴学”运动不仅对传统佛教以寺庙为中心的运作模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而且给当时的政府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当时的一些热心教育的人士要求以寺产兴办教育,一些人更是“纷纷攘夺寺产,假借团体的名义,毁像逐僧者有之,苛派捐项者有之”。7另一方面,佛教界人士各大团体为了佛教利益奔走呼号要求政府颁布法令保护,于是近代意义上的宗教法规由此应运而生。
      民国期间的宗教法规,皆以中国传统的宗教如佛道教为规制对象,对于寺庙的管理已经涉及到僧伽的教育、主持制度、剃度传戒制度以及庙产的所有权等内容,对宗教自由也有相当程度上的限制。从民国二年的《寺庙管理条例暂行规则》到民国十八年的《监督寺庙条例》,政府对寺庙创办学校、寺庙财产纳税、主持的传继等管治措施等政府己经降低了介入神圣事务程度,但是政教不分的现象仍然很严重,所颁布的法令也并非法律位阶之法规。.可以说民国期间的一系列法令明显的违反了中华民国宪法,片面地对佛道教和民间信仰进行管治.政府为了其政治的目的,长久以来就把宗教团体视为可资利用的政治资源,使得人民的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遭致伤害。’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行政权力极大地干预这宗教的自由.相关宗教法规的出台也并没有有效地得以执行,佛教界的利益也无从保障,反而缩小了佛教的生存空间。尽管如此,无庸置疑地是,民国时期政府努力将宗教的管理特别是寺庙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所做出的尝试,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宗教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事务性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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