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除丧葬陋俗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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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于殡葬方式的规定多为提倡性条文,弹性条款,如“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法条中多用“提倡”、“允许”等词语进行规制,不能体现出法规的强制性,也是导致殡葬进度过缓的原因之一厂并且从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提出,
双凤纪念园国家法规是自上而卜、逐级执行的。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设定了一套话语,认为推行的火葬与文明、节约、先进、科学相联系,
上海公墓传统的土葬与愚昧、浪费、落后、迷信相联系。正是借助于这种主观设定的价值判断,国家才强制推行丧葬改革,破除土葬实行火葬。显然,这里的国家法规与传统习俗是相互冲突的。在殡葬改革的推进中重宣传,轻教育;重指标,轻举措,殡葬改革的先进意义未能得到广泛认可,也是殡葬改革过程中遇到阻碍的原因之一。

而在笔者看来,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运用提倡性条文,墓地没有使用强制性的条款,正是国家立法的高明之处。国家根据各地区风俗习惯,人口数量,地理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进行总括性规定,目的是希望指引各地区制定卜位法过程中能够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制度。
湖南省2002年颁布的“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总则部分就有其自身特点:对“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制定了具体规定,体现在第八条至第}一五条中,分别对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制。如,根据省内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划分火葬区,非火葬区;尊重个人意愿,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规定特殊死亡的公民实行火化;并且明令禁IF非法土葬行为。这些条款在即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更能因地制宜,符合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特点,防比蹦而就的冒进作风。如此提倡性条款有利于地方提出适合自己法律,但其产出的“产品”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