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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模糊,墓地使用权人的私法保护缺失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3-12-17 浏览:

    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建墓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来建设经营性墓地,然此种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土地分类中的何种?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导致用于墓地建设的土地使用期限不明确。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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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购墓人所取得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物权性质的使用权还是债权性质的使用权?目前各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不尽一致。例如,按《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只是租赁墓地,其与建墓单位签订墓地租赁合同时缴纳的是土地租赁费和其他一些费用;武汉市和重庆市也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只是墓地的承租人,只享有债权性墓地使用权;而有些地区如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等地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取得的为物权性质的权利。民政部于历年发布的“通知”等文件中,使用“出售(租)”、“提供”等词语,也使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更加模糊不清。这些不尽相同的规定造成无法为墓地使用权人提供充足的私法保护,因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权与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对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同的。若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遭受损害,在债权体系和物权体系下,其寻求权利保护与救济的依据和所得出的结果是不同的,这在上述墓地侵权的两例案件中可见一斑。在物权体系的保护下,“陈女士与广州某陵园墓地侵权案”中,当事人因权利受损害得到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后一案件中,只认定陵园行为为违约,按违约责任对被上诉人进行赔偿。可以说,这两种保护模式下所产生的差异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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