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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上的坟墓基地权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3-12-09 浏览:

      韩国与我国类似,都存在较为深厚的传统文化和对祖先的崇拜,有土葬的风俗,同时也面临土地紧缺的问题,故而韩国的坟墓基地权对我国墓地使用权的建构有很大参考价值。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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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韩国,坟墓是指在其内部埋葬人的遗骨、遗骸等的场所,如果坟墓没有安葬尸体,坟墓基地权不得成立。坟墓基地权被认为是设置坟墓的人享有的在他人所有土地上使用坟墓基地及其附近土地的,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即效力范围涵盖坟墓基地及其周边必要区域。坟墓基地权的主体为享有坟墓基地权的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理论上排除了公墓方享有坟墓基地权的可能性。坟墓基地权的客体为“坟墓所占用的必要的基地”,其产生前提是“能从坟头等外部识别出坟墓的存在”并且“能够引起明显注意”。

      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可基于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指土地所有权人与坟墓基地权人合意之后的要约与承诺,相当于签订合同,无须批准和登记手续。事实行为包括两种:其一,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坟墓后再转让土地所有权,如果未事先约定坟墓基地权的转让,则原所有权人取得坟墓基地权,但如果公开占用转让土地20年,也可取得坟墓基地权;其二,根据取得时效取得,虽未经他人承诺建造了坟墓,但和平、公开占有坟墓基地超过20年的,可以在他人土地上取得类似于地上权的一种物权,但在习惯法上只能由死者的直系子孙享有。

      应注意,当土地所有人和基地权人有合意时则不需登记,即坟墓基地权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关于坟墓基地权的存续期间,如果坟墓基地权人得到了土地所有人的承诺而建造坟墓,当事人之间就坟墓基地权期限作出约定的,依其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约定,则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加以确定。即根据《关于葬礼等的法律》第19条,“时效未完成的坟墓基地权要延长坟墓设置期间的,一次不得超过15年,延长不得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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