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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债权学说与理论评析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3-11-27 浏览:

    债权说认为,经营性墓地使用者与经营主体之间是一种依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墓园经营者为出租人,墓地使用者为承租人,以墓地为履行标的。根据民政部的表态,经营性墓地使用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同时《公墓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经营性墓地管理费收费期限为二十年,与《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租赁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相契合。有学者提出,在这样的债权模式下,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墓园经营者的,购买者只能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该土地,而不能取得墓地的使用权。即购买者所获得的只是基于合同债权而产生的承租权,而非该土地物权性权利的让渡。理由如下:第一,禁止购买者获得使用权可以防止经营性墓地在私主体间的流通。若墓园经营主体与购买者间属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基本原理,合同具有相对性,则购买者无权擅自处分标的物。因此可以有效遏制炒买炒卖墓地的市场乱象,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第二,债权说更加符合我国土地政策的大方向。将土地作为墓地使用,自然会使我国土地资源不断减少,若购买者获得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必然会导致土地的长期占有,这与我国强调节约土地的政策无疑背道而驰;第三,经营性墓地二十年收费期限与《民法典》合同编中最长租赁期限相契合。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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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说更多从行政管理的视角去看待和规定此类问题,体现的是一种公权力意志,更加偏向于确认社会管理的效率价值,忽略了对私主体权利的保护,缺乏对私主体朴素风俗情感的认可和考量。从法学理论的层面上看,债权说难以解释许多问题。例如墓地使用者生前与墓园经营者订立了购墓合同,而死后民事权利能力即宣告消灭,根据合同相对性,该墓地使用者应当以何为依据继续享有埋葬于此的权利?墓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非同寻常的精神意义,墓地最主要的作用为逝者提供长久的安息之所,其设立应具有永恒性。虽然在现实中永恒性难以实现,但也应当尽量保证其长久性,以便于亲属后代祭奠。二十年的最长租赁期显然远远难以满足此需求,二十年之期过后,墓地应当如何继续存续?通常情况下,逝者后代或亲属一般都会选择续租,此时若墓园经营者提出过于高昂的代价,后代或近亲属该当如何?若不选择续租,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墓园经营者可以收回墓地并对其进行清理,但这样是否会构成对公序良俗的冲击?而且,合同关系也难以抵挡第三方侵害。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债权属于侵权行为的标的,所以无法给予债权人足够的保护,尤其在第三方是公权力的情况下。政府强制征地或强行拆除损毁墓地,既会极大损害私主体的权益,亦不利于当代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时,在征收补偿问题上,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是相对于物权人而言的,即政府就征收所给予的补偿是属于墓园经营者的。而经营性墓地使用者通常情况下无法获得补偿,而仅能在出现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时追究墓园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债权说的理论存在较大瑕疵,对于经营性墓地这种特殊意义的标的难以实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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