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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殡葬业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8-08-16 浏览:

   殡葬市场监管缺失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双凤纪念园
扬州殡葬业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的主管单位,对殡葬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殡葬市场管理失灵,出现了上述的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门对殡葬市场的监管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殡葬业市场准入监管缺失。我市对于殡仪服务和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行政准入规定过于笼统,量化的指标很少,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殡葬活动中很难把握,一些根本没有任何资质的社会人员私自售卖寿衣、骨灰盒等殡仪用品,往往以次充好,蒙蔽消费者;这些人员私自租借冰柜,无任何行政登记备案,以至于遗体存放出现问题也是投诉无门。这些社会人员又私自组成殡仪服务“一条龙”利益链,跟正规殡仪单位争抢尸源,抬高各项服务价格,给正规单位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在殡葬业的市场准入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整个市场就变得鱼龙混杂。
      <2)殡葬价格监管缺失。在《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中,始终没能见到有关殡葬价格控制的条文。时至今日,殡葬行业的价格失控成为了百姓较为困惑、意见较为集中地方。现实操作中,“殡”部分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控制,大致做到了服务和价格的对应,但是还有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还依然无法定性,譬如特殊整容这块,存在浮动太大的嫌疑。“葬”的部分价格有些畸高,“死不起”己成为老百姓的垢病,殡葬行业的暴利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所以吸引了许多殡葬中介蜂拥而至,争食这块蛋糕。对各项殡葬服务的价格缺乏政府指导,老百姓没有统一的价格标准来了解殡葬服务。对于老百姓出现的殡葬价格问题求助于物价部门时,物价部门也讲不出所以然,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3)殡葬执法监管缺失。《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中规定殡葬市场实行民政、城管、物价、工商等多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但是殡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经常性的需要至少两个部「〕以上联合执法,这种政出多门的体制,导致职能划分不清,执法权责分散,部门间相互推诱。作为殡葬主管部门的民政部门,存在自我偏袒、管理力量和权限不足、职责繁杂等许多缺陷,所以容易出现公信力被质疑、对殡葬服务市场无力管理、顾此失彼等问题。虽然物价、工商、城管在殡葬这方面都有一定职能,但是没有任何制度约束,导致他们不想管,而且对于殡葬不吉利的封建传统思想难以改变,从上到下都认为这个是有忌讳的,而且越是大的领导越有迷信思想,所以对于殡葬违法违规这块基本处于回避的状态,致使殡葬服务市场管理处于放任状态之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最终目的就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殡葬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必然要通过各种方式赚取利益,如果此时政府监管缺失,对殡葬市场置之不理,放任随之,那么,殡葬价格必然居高不下,殡葬恶性竞争必然丛生,最终会背离了政府对于殡葬公益性的初衷,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民政部门对提升殡葬服务支持不足
    对于殡葬服务满意度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归其原因还是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的重视不够,对提升殡葬服务支持不足。
    首先是在殡葬业运营的思路方面,殡葬基本由政府垄断,无论是殡仪馆、公墓等都是政府事业单位,整个殡葬市场再无其他单位与其竞争,服务的好坏自然就没有了对比性。如果政府放开对殡葬业的管制,允许市场资本进入其中来共同提供殡葬服务,在优胜劣汰的大环境下自然就能倒逼殡葬业整体服务标准的提高。
    其次是在殡葬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方面,目前扬州市殡葬业的服务人员总体素质偏低,单位的员工很多是靠之前老员工裙带关系进入,学历在中专、大专级别,在殡葬市场上的其他人员也都是低学历低文化,高学历有能力者并不愿意投身殡葬事业。政府在殡葬,以至于素质较高的人才对殡葬避之不及,就算一时进入殡葬业,也总是想办法跳出去,整个殡葬业的人员素质毫无起色。政府应着力政策宣传,改观殡葬的社会形象,让更多的人才投身到殡葬工作中来。对目前在职服务人员,管理部门也没有好的培养体系以使他们提升服务能力,政府提供的再深造和晋升的机会并不多,也使得服务人员失去更好服务的动力。
    最后是在殡葬服务的基础设施方面,针对目前老化陈旧的殡葬服务设施,政府没有加大财政投入来改造,丧户在进行殡葬活动的时候自然得不到好的殡葬服务体验。
   封建殡葬文化积垢影响管理
      所谓殡葬文化就是指人类在处理死亡事件的殡葬活动中所产生的观念、实物和操作活动的总和。在殡葬活动中产生的观念包括对待死者的态度(事死如事生、孝道)、丧葬礼仪的看法、对灵魂的观念等。实物包括殡葬活动中所用的各种器具、坟墓等。操作指殡葬活动如何进行。我国古代殡葬文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死如事生,儒家就是以孝治天下,《论语·为政》中说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古代殡葬文化无不体现了事死如事生的特征。二是远鬼神而重丧祭,《论语。先进》中写道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论语·尧曰》提到所重:民、食丧、祭。由此看出古人十分看重丧葬祭祀来驱魔辟邪或请求庇佑。三是隆丧厚葬,古代经常以隆重的丧葬礼数来悼念死者,而且越是身份显贵越是隆重。殡葬文化从古沿用至今,久而久之在人们心中就形成了九类不同的心理,譬如:归宿心理、依恋心理、永恒心理、投射心理、攀比心理、权力心理、宣泄心理、报恩心理、炫耀心理。这些心理也可以归结为五类价值观:等级观、鬼魂观、家族观、孝道观、永恒观。
    封建殡葬文化就是由几千年的丧葬习俗而形成,隆丧厚葬、显等级、重孝道这种封建传统殡葬文化的价值认知体系己深入人心,主要在三个方面有所体现:
    第一是攀比和炫耀心理。某些人将承办丧事看成一次机会,以此来彰显自己身份、财富、社会关系网等。有些人就算经济很窘迫,也要想办法将丧事搞得体面一点,不要因此被人说寒酸,显得面无光彩。丧户承办丧事相互攀比、讲排场、摆阔气,经常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之法事,这种不理性的消费给自身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生活,还干扰了周围邻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在选墓地方面,像鲜花葬、草坪葬、壁葬等实惠的生态葬法受到冷落,反而材料好、面积大、风水好、价格高的墓穴受热捧,这种现象其实就是人之间的炫耀和攀比心理作祟。
    第二是入土为安和落叶归根的农耕思想。生在地上,葬在土下是自古以来农民对土地的深厚依赖之情。许多农民深信灵魂寄居于躯体之中,人去世以后灵魂去了另一个地方,土葬是对逝者最好的尊重,而且能保佑这片土地长久兴旺。这种思想造成部分农村地区遗体火化之后二次土葬的问题依然存在。
    第三是宗教文化的影响。正统儒家学说中主张厚葬,认为把先人侍奉好是仁德礼义的体现,道教集合了民间的巫术、符咒、神仙说等,用这些为死者进行法事来趋吉避凶。佛教是在唐代传入的,它重视灵魂的超度和轮回,把肉体看做灵魂飞升的累赘,所以把肉体以火化之,也就是火葬。殡葬儒家、佛教以及道教揉合在一起,因果报应、鬼神显灵、灵魂飞升等迷信观念成为了极非常普遍的大众心理和意识。殡葬有着许多宗教色彩,人们把迷信思想寄予到了殡葬之中,把逝者的丧葬同自身及后代的富贵祸福联系起来。所以丧事大操大办、测八卦风水、做法事道场、焚烧纸钱等,都深受宗教文化的影响。
    殡葬法规陈旧粗简实用性不强
      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在殡葬业也开始乱象丛生,出现了很多解决不了的问题和矛盾。在这些问题面前,陈旧粗陋的《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就显得捉襟见肘,己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对于这个原因的具体阐释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出台,本身就是根据国家的《殡葬管理条例》稍作修改而来,扬州市殡葬业自然不等同于全国殡葬业,有其不同的地域属性和人文,所以跟《殡葬管理条例》大差不差的《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自然就对实际问题有所疏漏,许多问题无法参照执行。二是对于现代殡葬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解决的,政府没有组织人员进行实际考查论证,所以法规得不到修改细化,陈旧的法规依然沿用。三是政府部门并没有认真执行殡葬管理法规,在《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扬州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国土、环保、文化、名族宗教、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此条虽然规定了多部门协同管理,但是真正执行的时候却是全责分散,互相推矮。法规虽然规定了处罚方式,但是对于抗拒处罚却是没有说明。所以自然就做不到法令通行,老百姓也就有法不依,殡葬法规变成了毫无实用性的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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