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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制度改革法制建设阶段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3-11-29 浏览:

    这一阶段虽然是自改革开放后至九十年代,但殡葬制度改革的法制建设贯穿殡葬改革的始终。

    这个时期的殡葬服务水平继续提高,火葬区域范围大大扩大,平原和交通便利地区都开始推广火葬,火化率大幅提升。山东、江苏、辽宁、济宁、黑龙江、北京、天津、上海等八省市率先实现了火葬的普及,其中有的大中城市更是达到90%以上,上海到1998年除了少数民族外已实现100%火化率,1999年底全国火化率已经达到42%。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也采取了仍然可以土葬的规定,但滥建坟墓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开始利用荒山瘩地建设公墓。其次,这个时期殡仪馆的建设和管理都有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从1992年国家民政部评级标准统一后,许多殡仪馆也都提高了服务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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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12月,民政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确定了今后的殡葬改革政策和方向。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给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以推动全国的殡葬改革。一系列文件施行确立了火葬的原则,殡葬改革路径开始重新走向火化和简葬。

    1983年,民政部出台了《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是:“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这项改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义;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殡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保持整洁、幽美、庄严、肃穆;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1985年2月《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这是新中国建国后第一个全国性的殡葬行政法规。由此,中国殡葬制度正式进入了法治阶段,以政府主导下的殡仪馆和殡葬服务机构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出于对殡葬市场以及殡葬业的指导、规范,1992年8月,民政部发布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年7月《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殡葬制度进入殡葬制度改革法制化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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