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墓墓葬”是指公墓安葬逝者的功能,包括碑葬、骨灰墙、骨灰堂、植物葬等,公墓墓葬功能是衡量公墓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能够直观的反映一个地区公墓发展状况。
公墓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市规模和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数量和人日密度不断增加,人日老龄化的加剧,死亡人日数量的持续增加,殡葬需求逐步增加,这就带动了城市公墓需求的增长。作为人们日常需求之一,城市公墓建设己经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城市公墓建设普遍存在布局不合理、土地资源浪费、公墓绿化质量低、公墓管理不系统等问题,对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现阶段,对公墓环境的深入研究比较少,也缺少相应的总结和分析。本文以公墓的土壤环境为重点,对公墓环境和土壤污染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并以典型公墓为例,对影响公墓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因素进行相关分析,总结影响公墓环境的主要因素。结合研究结果,为公墓规划建设提出建议。
近年来,公墓和殡仪馆中的殡葬工作人员纷纷加入对殡葬研究的行列中来,从经济、人文、立法、政策等角度对现代殡葬体制进行研究,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为我国殡葬行业的后续研究和发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实践中,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在不同地区均为要式合同,各地区的合同内容大同小异,具有趋同性。其内容一般包含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公墓的位置和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免责事由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基于公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其买卖合同也应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有区别:
所谓公墓,乃是指经国家批准,为国民埋葬骨灰或者遗体,并可以进行祭奠的公共设施。我国公墓有着许多划分标准,一般按照经营性质的方式划分,我国现有的公墓有两大类型①,其一是经营性城市公墓,其二是公益性农村公墓。经营性城市公墓是指为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提供埋葬亲友骨灰或遗体并允许祭奠的公墓②,提供有偿服务③,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有限制的第三产业。公益性农村公墓则主要是面向具有农村户口居民,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这些居民的情况与城镇居民有很大差异,这种公墓除了可以安葬亲友遗体之外,往往具有公益性质,大部分此类公墓是免费的,但因为各地经济水平不同,所以也有部分情况是要在使用之前支付一定的修造费用。总之,公益性农村公墓是集体所有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公墓的这种两分模式主要基于我国城二元乡结构之上。对于这一城乡两分模式所造成的公墓性质之分,近来也有改变的迹象,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积极构思在城市中也建设面向城市居民的公益性公墓。
传统丧葬礼仪还在延续,虽然不是每一个村子都具有相同的传统丧葬仪式,但在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它们必须面对城镇化进程引发的影响与冲击。在这些冲击下,由于传统丧葬礼仪自身存在许多迷信色彩,以及添加了过多的现代元素,导致人们忽视了其内在的思想感情,从而使其呈现了一些极端的现象,如“去葬礼化,、“奢华化,、“去教育化”等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积极文化意义的一面。研究传统丧葬礼仪文化的变迁,重新认识和评价传统丧葬礼仪文化,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对于构建现代丧葬礼仪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关于丧葬习俗的研究中,以田野调查研究为主,研究的内容基本涵盖了丧葬习俗的全部内容。但是在国内以往的研究中,多以静态的研究为主,以具体的丧葬个案考察丧葬习俗的社会文化功能;或者以此分析丧葬习俗中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及其象征意义。
绿色殡葬,即充分借助高端科技、先进设施和环保理念,以促进殡葬安全、生态呵护、资源安全和提升殡葬综合 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指向的殡葬模式。它既是殡葬文化与环保意识的完美交融,又是全球领先的广受欢迎的殡葬理念和行为。
近几年来,锦州市帽山安陵有限责任公司以建设和谐绿色生态墓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为己任,大力植树造林,建生态墓园,目前,公墓森林覆盖率达到80%。放眼望去,整个帽山公墓郁郁葱葱,树木茂密,除了树木还是树木。有人称帽山公墓是锦州最好的绿化单位。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还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这里所说的20年,是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的最高年限。
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确立了我国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格局。相应地,墓地分为私人墓地和公墓。公墓则进一步区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私人墓地广泛存在于乡间地头,包括宗族墓地和个人修建的墓地。因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意味着所谓的私人墓地,实际上是建立在他人也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在这里存在着所有权人和墓地上权利人的分离。而且在土地公有化之前也存在大量墓地,这些墓地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化之后,其权利状况变化也值得探讨。
我国的殡葬自古以来即遵照各地风俗习惯,墓地的使用规则历代皆有律可循。春秋晚期,土丘式的坟墓由南方传入中原,自此埋葬之所即包含了上而的坟堆及下而的家。以。常说的“一亩三分地”来自周朝以前对老坟地而积的规定:当时有身份的孝子要守孝三年,在守孝期间就在坟旁搭建个房子,在坟边的土地上自种自食,这块土地而积一亩三分以内无须纳税。后世很多地方保留着这样的风水规则,即在这一亩三分地上不得埋葬其他人。另外,这种守孝的习俗,还包含着保护死者、使之真正“入土”为安的考虑。一亩三分地后来演变成自留地,成为个人小利益的代称,其本质依然体现出了这块土地的特殊性。我国自唐代中期逐渐确定的土地权利基本框架,沿袭至清,形成了民地所有权制度。在此制度下,墓地上的权利大多为墓地所有权。《大清律例》中与丧葬相关的条款详细规定了墓地的建造、使用规则与毁坏后果,这与殡葬相关的各地区民事习惯相互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