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农村墓地使用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农村墓地使用权相关的纠纷主要是因为农村墓地的权属、施工、拆迁、侵占等行为而引起的农村墓地财产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一般都是先依据《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和其他行政规范等对案件的基本问题进行厘定,然后主要也都是基于民法的原则解决案件的争议焦点。近些年相关民事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2022年3月1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与墓地相关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19991篇,本文采用统计学中时间序列分析模型的研究工具,采用SAS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案例进行计量法学方面的研究,本文建立了Damped Trend Exponential Smoothing等十余个模型,选择Root Mean SquareError作为模型筛选指标,选择了模型拟合度最优的Damped Trend Exponential Smoothing模型,模型预测未来相关案件的数量会有增加的趋势,其每年的数量分布情况和预测情况如下图2-6所不。
我国与农村墓地相关的现行规范都层级较低。与农村墓地直接相关的现行规范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规章。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之外,法律层面没有与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殡葬管理条例》是与农村墓地直接相关的行政法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与农村墓地直接相关的部门规章。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公墓的定义、性质与分类,并将公墓按照城乡二元体制划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其主要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对墓地主管单位的相关行政程序进行了规定。
虽然上文通过描述农村墓地及其使用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性质,为确立农村墓地使用权奠定了一定论理基础,但是因为国内没有明确农村墓地及其使用权相关的标准规范,所以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增设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农村墓地使用权能否有助于规范相关社会行为并且顺利根植于国内的法治环境。
城市建设对住宅用地需求的增加和混乱的住房开发导致城市周边公墓与住区之间的缓冲距离大大减少,公墓周边大部分土地被开发成住宅,环境不正义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发生频率变得更为频繁。南京市的住区规划没有考虑到公墓的负面效应,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做法。研究发现住区周边的公墓会成为住宅价格降低的重要因素。随着城市土地压力的增大,公墓面临这空间竞争和压缩压力。许多公墓己经被政府规划部门重新安置、限制或减少但是城市化的进行意味着城市仍然需要更多的公墓。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城市公墓问题依然会比价突出和函待处理和解决。
城市公墓发展备用地是为城市公墓未来发展所预留的建设用地。考虑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为城市公墓的远景开发预留的建设空间。关于城市公墓的用地选择上,考虑到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有限性,我们认为是否可以用建设用地互换的方式找到合适的目标用地。例如,城市中需要恢复的一些用地(工业废弃地、矿山废弃地)作为城市公墓用地。矿山废弃地大多位于山区,需要进行复垦复绿建设。但在《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城市公墓。同时用地性质的不同也影响矿山废弃地和城市公墓两者之间的复合使用。借鉴北欧地区将城市公墓作为公园绿地的做法,建议能合理修改部分法规,满足土地复合利用的需求。不仅解决了原来用地改造问题,也满足了城市公墓的生态化建设。例如,公益性墓地是非营利福利性殡葬服务设施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分离和授予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森林和草原用途的情况下,限制森林和草原等适当场所的某些区域,使其能够用于林地、草原和墓地的联合使用,并进行生态安葬。
通过前面对城市公墓布局成因的分析和在房地产经济角度出发对南京市城市公墓负面影响距离的研究,了解到造成城市公墓建设困难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政府规划决策的原因,也有开发商的利益驱动,也有居民对于住房品质及经济保值的追求。
现代墓园与其所处城市之间体戚相关,相辅相成。墓园与城市应该从空间上、边界上、景观上相互融合。现代墓园是城市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城市中的一处景观,更是城市地域人文环境的体现。墓园的选址前提是必须不破坏所处城市景观的完整性,不能侵占城市的可建设用地和耕地。从城市环境角度分析,墓园对土壤、空气、水体都存在着不小的污染,并且墓地也是传染病流行的源头。因此,墓园的选址应该避开城市中心,远离城市饮用水源。同时通过改革现在的墓葬方式,实行更为绿色健康的节地生态墓葬。
我国现代墓园的建设已经逐步走上正轨,凸显出“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并注重向城市生态建设的方向发展。但是受到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约影响,我国现代墓园景观规划设计与建设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与探究。
城市是墓园存在的本体,墓园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决定局部,局部影响整体。墓园与其所属的城市就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关系,也是人们生活的城市必不可少的镜像。“每一座城市都像劳多米亚一样,旁边就有另外一座城市,两座城市的居民有着相同的名字:这是死者的劳多米亚,是墓地。”伊塔洛·卡尔维诺承认,墓地是在我们的意识中幻想出来的地方,同时也是我们自己的城市必不可少的镜像。我们在自己的城市里思考过去和未来,去死者的城市里寻找现世的答案。墓园这座死者的城市是我们根据自己城市的模式而兴建的。所以墓园是源于我们生活城市的原型,并且成为它的映像和它本能的反应。而墓园作为纪念性景观,其自身又会给人们带来新的启迪,使人们重新发现自己的城市。
关于墓地的权利保护问题历来是研究的重点内容,涉及内容较多。但由于城乡差异性,对于墓地保护侧重点不同。然而墓地所具有的基本功能相同,因此对权利保护方面也会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墓地的权利主体、墓地的取得、墓地流转以及墓地侵权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于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何以界定是我国墓地问题的基本问题。当前一般以“物权说”或者“债权说”为划分依据。民政部副司长李波谈到: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为一个租赁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费。‘由此引发关于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的分析和认识。之后,诸多学者就李波司长2011年对墓地权利内容的界定进行进一步解读与思考。
关于墓地的性质研究主要经历了从粗糙到精细的认识过程。由早期对“物”的概念认识与理解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的理解,再到对其范围的理解与反思的过程。在法学中,“人”和“物”是两个基本概念。对物的概念理解和界定对于民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咚柔、江平、王泽鉴以及王利民均对物这一概念进行民法上的界定,民法上的“物”要满足以下特征:一是要能为人力所控制,二是要具有稀缺性,三是民法上的“物”要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可以发现墓地是民法中的物,但其和普通的物又具有差异性,即表现在其具有人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