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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区殡葬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23 浏览: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强化殡葬管理,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民政部在《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殡葬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7月21日发布施行。1997年8月5日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特别对制定《殡葬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说明,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一些地方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回潮、殡葬市场混乱相当严重,由于殡葬管理的规定力度不够,难以适应新形式下依法强化殡葬管理的需要。为了大力推进殡葬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殡仪服务的需要,因此订立《殡葬管理条例》。与此同时,台湾地区由于《坟墓设置管理条例》是1983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条文过于简略,难以达成定制的效果,且仅以公墓及私人坟墓的设置及管理为主要规划对象,难以负荷社会实际需要。而殡葬设施除了公墓设置应予以管理外,殡仪馆、火化场、纳骨灰(骸)设施的设置管理,原授权由省(市)政府核准设置,并订定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因其设置及管理设计人民权益,应提升其法律地位,故将殡仪馆、火化场及纳骨灰(骸)设施等设置及管理,纳入《殡葬管理条例》规范,并与公墓合并统称为殡葬设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实际需求的双重因素推动下,两地区不约而同的在21世纪初颁布了同名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法律文件,开启了两地区殡葬管理事业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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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地区殡葬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北京地区主要与大陆整体殡葬改革同步,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大力发展殡葬业;台湾地区主要因对前期的《坟墓设施管理条例》进行完善修改并考虑到公共卫生、永久经营、殡葬方式多元化等因素下,规划殡葬设施,殡葬服务及殡葬行为。在北京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对火葬的推行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更具强制性,依《殡葬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明文:“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调价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依同条例第20条:“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里的所谓强制执行,是民政部门对于拒不改正人员,可以用公权力强制排除违法情形,但也因此造成地方有执法不一的情形。而在台湾地区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在殡葬设施部分,考量了公共卫生、永续经营、殡葬方式多元化及规划人性化、绿美化。为配合建设台湾地区为绿色矽岛的愿景,须在人文生态、知识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的框架理念下,规范殡葬设施、殡葬服务及标准行为。《殡葬管理条例》明文扩大环保自然葬的范围,例如
  《殡葬管理条例》第2条第5款将骨灰(骸)存放的形式更为扩大;第2条第10款定义树葬的形式、第17条关于树葬的规定;第19条开放骨灰抛洒与植存。对于骨骸起掘的处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后段则明文应存放于骨灰(骸)存放设施或火化处理。过去没有台北市火化或捡骨后禁止土葬的规定,但参考国外做法,认为将火化土葬面积限缩为0.36平方公尺(第23条),并配合墓基面积平面式造型(第24条)及循环利用(第25条),亦可达到节约土地资源目的,故明文允许骨灰土葬。在《殡葬管理条例》中明文开放多元葬法。例如海葬过去仅高雄有规定,今日则在《殡葬管理条例》中明文,目前己有部分省市发布相关管理办法,例如台北市与2004年5月11日发布《台北市骨灰抛洒或植存实施办法》、基隆市2004年7月21日发布《基隆市海上骨灰抛洒实施办法》。截至2004年台湾地区火化率及达到72.35% 
    在这一时期,随着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民众整体殡葬理念的改进,殡葬多元化和绿色殡葬,这些新的殡葬形式走入人们的视线,并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在20世界90年代以来,北京市先后兴建了30个公墓以解决骨灰安置问题,但仍面临新问题:人口迅速增长对墓地不断增长的需求的矛盾不断加大。因此,北京市大力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立体化,推出了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骨灰塔、骨灰深葬亭等。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土地,也节约了修墓所需要的费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把保留骨灰向少占地或不占地方向发展,进而达到不保留骨灰的目的。推行草坪葬、植树葬等以绿色环保为主旨的“绿色安葬”方式及不保留骨灰的骨灰海撒方式。台湾地区在这一时期出台《殡葬管理条例》主要是由于《坟墓设置管理条例》在1983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的,实行期间长达二十年,不仅条文规定过于简略;且当时立法以农业社会保守民风为基础,与都市化、现代化的发展有所隔阂;有该条文仅以殡葬的设置及管理为规范对象,至于殡葬服务业者并未涉及,根本无法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需要。按过去坟墓设置管理的政策是以减少墓基面积、实施墓基循环利用、鼓励火化进塔及改善、增建、废止丧葬设施等为手段,进而达成节省土地使用、兼顾公众卫生观瞻、确保人民丧葬福社及配合都市发展需要等目标。台湾地区在设立政策目标的时候主要是朝着以下方面调整:(1)注重行业研发,一方面对投资赋税减低,以鼓励从业者创新研发,事项予以实施辅导。(2)在殡葬设施的相关规定上也注意到景观感、多元化及环保设计,例如火化后海葬及树葬;骨灰处存放在纳骨塔外,其他较精省空间或较贴近家属感情或特殊存放处理,如纳骨墙、家宅等。(3)在斟酌各地自然条件、风情民俗的前提下,处理殡葬更像管理事务。管理法规有关殡葬设施的部分包括地点距离、坟墓造型、高度、使用年限等,交予地方斟酌订立,一面抹杀各地发展的特色及实际需求。
    总体来看,两地区在这一发展时段做出的调整都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民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维护整体方针政策的同时,兼顾殡仪文化、习俗、传统的保护和传承,更具时代性、全局性和人文特色。两地区的《殡葬管理条例》都考虑到了生态人文、知识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理念。在经济发展较早的台湾地区,自然殡葬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先被重视起来,并逐渐发展成熟;在发展较晚的大陆地区,北京地区算是走在殡葬改革发展的前端,殡葬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也是较快进入轨道的。在新形势下,为了保证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保障。19%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全国率先通过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2001年进行了修改,正颁布了《北京殡葬管理条例》,这标志着北京市的殡葬管理已步入法制化轨道。2004年民政部己经启动修订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也计划修订完善《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为殡葬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虽然在殡葬管理法规的建设上,台湾较大陆早起步,但是以北京为代表的大陆地区随着改革开放的大跨步发展,已经逐步赶上并有超越势头,台湾地区的优势已经不再那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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