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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区殡葬管理制度的摸索前进阶段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23 浏览: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北京市和台湾地区的殡葬管理制度发展都走到了一个瓶颈阶段,现行的一些相关管理政策已经无法满足不断前进的人民社会生活需求,无论是早期的重要领导人指导意见还是已经在台实行了40多年的《公墓暂行条例》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两地区在此期间不约而同的对殡葬管理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从此,北京市和台湾地区进入到了殡葬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建设上的摸索前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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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地区殡葬管理制度的摸索前进阶段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实施《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共14条文,此是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殡葬管理方面,适用全国的最高行政法规,我国殡葬管理进入到了法制阶段。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改革旧的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新习俗,解决乱埋、乱葬问题,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殡葬制度,实现殡葬管理法制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因此,在第1条就明文“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从而,积极的、有步骤的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为保证管理方针。不同于大陆地区新法规的出台,在台湾地区实行40多年的《公墓暂行条例》鉴于台湾地区公墓,大多设置年代久远,密埋磊葬,荒家纵横,杂乱荒芜,且大部分公坟已葬满,新葬无地,民众埋葬已面临严重困难,因此,拟具《坟墓设施管理条例》草案,期能对坟墓用地问题加以解决。《坟墓设置管理条例》实行阶段,为更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对火化骨灰或捡骨存放于纳骨(堂)塔者透过正是规划明文鼓励。《坟墓设施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骨灰或骨骸安置于纳骨(堂)塔内者,减免收费。同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骨灰或骨骸应计量安置于纳骨(堂)塔或其他专门藏放骨灰或骨骸设施内。”1986年4月17日,行政院前院长俞国华于第1979次院会提出“鼓励火葬及循环使用墓地”的墓地管理原则,另为达节约土地资源的政策,虽然无禁止火化土葬,但从条文中可以发现,当时政策方向并不鼓励火化土葬。而在《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第3条前段明文“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区分逐步推行火葬与允许土葬地区,在不宜推行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区域,可以利用荒山痔地建立公墓,并其铲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葬推行仍以渐进式为主,但对在实行火葬地区的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依《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0条:“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以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有所发展,丧葬改革不断深化;丧俗改革、殡葬事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也相对提高,到1996年的火化率达到36%
    在此阶段,两地区的大致主旨思想基本相同,就是建立、补充及完善殡葬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进火葬,改革土葬”。在主导思想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两地区所采取的具体方法与特点。北京市贯彻中央知道思想,针对城市核心区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等条件,积极推进火葬;在远郊区县允许进行过改革的土葬形式,倡导利用荒山膺地建立公墓,并铲平深埋,做到不留坟头的葬法。以渐进式的方式有条不紊的推进火葬进程。值得关注的是,基于特殊的管理体制形式,对国家职工进行了特殊要求,其在火葬区内人员不执行火葬的要予以处分。这也就要求领导干部做好带头作用,主动影响周边群众相应火葬号召。北京市殡葬管理处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层层抓落实,签定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任务,采取说服教育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控制住了土葬和尸体外运的时间,使北京市的火化率从1984年的64%稳步提高到1994年的98%01994年以后持续保持在98%以上,18个区县有15个火化率达到100%。相比较之下,台湾地区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以“捡骨入塔”为主,为了节约土地资源,积极鼓励民众将骨灰存放于纳骨塔(堂)中,并在相关费用上提出优惠。在这一时期的相关墓地管理意见中,鼓励火葬及循环使用墓地的概念的提出非常值得倡导。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在墓地的使用期上可以进行时间规定,过期的墓地可以重新开启使用,这也可以减轻土地资源的压力。此时台湾地区也出现了海葬,例如高雄市于1997年10月24日发布《高雄市海葬实施要点》为节省土葬用地开辟另一葬法的选择。由于海葬还必须租船出海等复杂程序,又受制于气候,海象,且出海身份及人数受限,民众的接受度较低,根据高雄市民政局截至X005年的统计,高雄市海葬的案例仅60余位。本阶段中可以发现,此时并无火化土葬的设计,而以火化进塔为主要目标,并己有地方出现不占土地面积的海葬方式。总体来看,无论是采取说服教育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还是“鼓励火化、捡骨入塔”的方式,两地区在这一时期在殡葬管理上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对以后的长足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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