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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墓运营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19 浏览:

    我们认为,上述违法乱象问题的存在根源在于目前我国关于城市公墓运营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公墓市场运营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城市公墓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08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2009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颁布实施的地方殡葬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仍然不足以解决当前我国公墓市场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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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墓运营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们认为,一部较为完善、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须对其所规制的事务  (物)性质、成因等方面作出较为明确的界析,并且能够预测和解决未来可能存在的某些问题。因此,具体到城市公墓运营管理方面,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关于城市公墓运营管理的法律制度有如下欠缺:
    其一:城市经营性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性质有待明确。上个世纪80年代,当城市经营性公墓作为殡葬事业单位置于政府职能部门管控之下时,经营个体性质比较容易确认,随后当越来越多的私人成本参与城市公墓开发经营后,经营性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性质界定开始逐渐模糊。在当前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如何界定经营性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的法律属性,将会是一个核问题,直接关乎城市公墓法律制度的修正和完善。然而,目前这个问题往往被墓地开发经营企业的巨额经济利润所掩盖。墓地开发经营企业为追求高额经济利益,任意操纵垄断墓地市场价格,却忽略了其作为产业个体所特有的功能定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型企业法人。
    其二,政府职能部门对城市公墓运营缺乏有效监管,职能部门权力弱化。表面上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在整个城市公墓运营过程中似乎占据主导地位,然而从深层次意义而言,城市公墓开发经营过程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借助社会力量实现其公共给付职能的手段,因此在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我国目前有关公墓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上却忽视了上述内容的规定。从现有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政府职能部门在公墓运营和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社会公共行政给付职责和义务的规定。再者,对于政府职能部门而言,目前城市公墓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实施。譬如《墓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墓地要节约”。(13)但是由于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可参考标准,墓地规格暂无明确规定,以致天价墓地、豪华公墓大量存在而得不到有效的纠正。换言之,正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面对众多违法问题时缺乏相应的可操作规范,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对此无从下手,继而怠于管理,职能权力逐渐弱化。
    其三,城市公墓运营管理中公物权界析不明。譬如在现有立法中,原则上规定公墓使用周期及缴纳费用等相关问题‘14),但是在二十年使用周期届满之后如何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关于公墓用地从何得来,如何确保公墓用地充足、公墓的使用权主体是谁、权利是否能够被继承、“小产权墓地”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均未作出详细的规定。
    其四,城市公墓运营管理法律关系界析不明。依一般行政法原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各自拥有不同的调整内容和调整方式。在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三方利益主体,即行政机关、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公墓购买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内容,因此调整每项法律关系时所需要的调整方式也就不同。此外,在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三方主体权(力)利义务(职责)关系如何;城市公墓管理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发挥何种作用;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同公墓购买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等等,上述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皆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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