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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人取得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方式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18 浏览:

    某一权利的取得方式根据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墓地使用权人取得墓地使用权的方式也可以按照这种分类方式加以划分。墓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方式是占有取得,继受取得则是通过与墓地经营人签订墓位买卖合同取得墓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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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墓地使用权人取得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方式

    墓地使用权的占有方式取得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是一直是土地私有,经由数千年封建社会长期的农耕文明以及重农轻商观点的影响,使得中国人一直都对土地有着强烈的情感。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购买土地、拥有土地的多少是一个人所得成就的一项指标,有些人一生奋斗的目标就是拥有自己的土地。生前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生产经营男耕女织,死后能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中安葬成为了我国众多先人的追求与理念。同时我国还有着注重家庭观念的传统,后人会选择祖先埋葬的地方作为自己的坟墓,一些大的家族甚至会出现数代人都葬在同一个地方的现象。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我国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家族群葬的象,目前我国仍有大量祖坟的存在。建国后我国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虽然土地所有制由私有制转变为了公有制,但是之前已经存在的祖坟、家族坟等仍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保留了下来。这种现象不仅限于农村,在城市也有存在。祖坟这类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已经与现在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发生了冲突,但是绝不能贸然直接采取强硬的措施进行取缔,因为祖坟承载着一个家族对祖先的追怀,一旦处理措施不得当就会导致激烈的社会冲突。处理祖坟应当采取协商处理的方式,对遗留的祖坟进行合理规划,尽快迁移至公墓。
    通过与墓地经营人签订合同取得墓地使用权是目前我国的取得墓地使用权的合法途径。虽然《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并没有规定,但这一取得方式在地方法规中有所体现,《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安葬协议”,《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与认购墓穴者签订墓穴销售合同并发给墓穴证书”。与普通买卖合同不同的是,签订墓穴购买合同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并且接受审查,通过审查之后才能够签订买卖合同。规定这样的审查条件原因一是由于墓地带有一定社会公共属性,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存在差别;二是审查购墓者资格是为了防止有投机者购买以“活人墓”为名囤积墓地,伺机进行炒作或倒卖墓地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有地方政府对墓地使用权出售合同的内容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墓穴的位置及面积、墓位价格、公墓维护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这些基本条款中需要说明的一是墓穴购买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资格的墓地经营人,我国法律法规不允许不具备运营资格的主体或私人之间进行墓地使用权的买卖;二是关于墓位的价格,各地方政府通常对墓位的价格有限制性规定,例如《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确定墓位价格后10日内,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物价部门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经营性公墓运营属于市场行为,墓位价格主要受市场调节,但是政府仍然选择对墓位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原因主要是避免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国情下,运营商借机哄抬墓位价格导致“天价墓地”的产生,以维护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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