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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坟困境对策依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16 浏览: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农村坟地征收对的困境现状,应该分段治理,逐个击破。明确引发矛盾的各个现实关键要素,并加以规制,矛盾迎刃而解。解决方法可以用两个字来归纳,即“偿”与“管”,而施行两者的基础依托有三点:上地性质,主体范围,对策合法合理性依托。
    1、坟地的法律属性探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坟地的法律属性作出专门规定,从相应法律法规、上地使用分类来看,坟地应该属于一种特殊的宅基地。原因有三:第一,从我国社会制度和上地所有制出发来看,农村坟地应属于村庄集体所有上地。第二,对比《农村上地承包法》规定,坟地显然属于村庄非农用地。第三,从坟地的用途来看,依照《上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坟地也被划归为非农建设用地范畴。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又分为三类:农民宅基地和其他公共建设用地〔如小学、道路等)和少数乡镇企业用地。显然,将坟地归入宅基地范畴更为妥当,这也符合农民长期日常生活实践的习俗。综上所述,坟地法律属性确定为村庄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宅基地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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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农村坟地纠纷损害赔偿原告主体资格确认
    坟地虽然寄托着后人哀思,是中国传统文化世代传承对的重要纽带,但对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可任意的扩张。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笔者认为,当发生坟地纠纷时,提起诉讼的主体虽不应当局限于三代以内,但考虑到国家耕地资源有限,农村占地建坟现象屡禁不止,又应当对其诉讼主体资格加以限制,防止“活人以死人的地牟利”的情况不断发生。因此,笔者认为主体资格的确认应在民诉近亲规定上适当扩大范围,并且根据地方风俗文化,与宗族传承传统价值理念相呼应,以此来确定主体资格。
    3、征坟行为合法合理性依托
    征坟行为的主体为国家也只能是国家,其审批主体是合法的;从征收行为程序上来看,其都是遵守法定方式,时间,顺序,步骤等进行实施的;从征收目的上来看,征坟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具有合法合理性。
    然而在征坟程序和公共利益概念等方面,空自和原则化的规定,也带来了许多难以调和的垢病。宪法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并没有罗列具体情形。其他相关法律如《上地管理法》、《物权法》也没有关于“公共利益”的解释条款。这种立法上的漏洞使得各级政府实际掌握了“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在上地征收权的行使过程中,范围的度量难以把握,很有可能于公共利益征收的目的相悖。在征收程序上,规范较于原则化没有其体程序正当性约束导致权力滥用、安置补偿机制缺失,涉诉信访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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