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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制时期的殡葬用地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11-15 浏览:

    《周易·系辞下》中提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即最初的时候,人类葬亡者用柴草树枝包裹尸体,将其弃置荒郊野外,不起坟堆,不栽树木,丧服也没有规定的期限。由此可见,遥远人类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低下,认识能力也比较低下,人们应对自然环境压力的生存手段非常有限,情感活动简单。在这种背景下,墓葬以及墓葬习俗形式单一。在距今约10万年的旧石器时代晚期,墓葬开始出现,大约在距今1万年前后,人类社会进入新石器时代,此时,安葬自己死去的亲人己非常普遍。早期,己经有了公共墓地。中期,墓地制度己经相当完备,墓葬有成人土坑墓和儿童瓮棺葬两种。晚期,墓地制度更加完备,墓葬之间有了明显的等级之分。但在这个时期,地广人稀,也没有相关规则的制约,殡葬用地是公共的,不会产生大量纠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由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夏商西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一切土地属于国家。西周是以严格等级制度为特征的社会,因此各阶级阶层无论哪方面都是不平等的。据《秋官司寇·朝士》中提到:“自生齿之上,皆书于版……岁登下其死生。”其意思是指:将新生登记在户籍上,意味着取得权利能力,对死亡者注销,则表示权利能力的结束。即死后一切财产归于国有。贵族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完全的民权利。周王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诸侯贵族只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更不用说庶民的享有了。所以处在奴隶社会时期的平民百姓地位低下,一切又都归于天子所有,所以即使是坟地,也归于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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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而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但这基本都是诸侯瞒着周王室所开垦的田地,普通老百姓相对来说还属于弱势群体。由于当时生产力还比较低下,平民百姓并没有很深的家族意识,并且还有很多荒地尚未开垦,人死后就埋在荒地上,亲属可以随时祭拜,但那片殡葬用地它依旧收归国有。
    秦国是由战国时代后期的发展起来的统一大帝国,商勒变法以后,按亩纳税,秦国的经济体制就全面转入“耕战”,即重视农业生产。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制,从各级官吏,直至获得土地的自耕农民,都是法定的民事权利的主体。秦时所有权的取得采取“先占”原则,而它的标的物是土地。土地可以“为子孙业”,听其继受,农民也有少量的土地。根据秦朝的土地制度,坟地大致分为两类。秦朝生产力以及社会更地发展,家族意识渐渐深入化,大家族共同购置的坟地属于家族共有。一些小家族的坟地随着时间的发展慢慢继承,坟地也逐渐成为家族共有;一些社会地位低下的平民百姓则没有隆重的殡葬仪式,久而久之成为无主坟,由于国有制的存在,这些坟地也归为国有。
    国家土地公有制即资产归国家和全体国民所有,分配均匀,没有贫富差距,但是它过于死板,太教条化,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束缚人类的发展。坟地归属自然也与土地制度相一致,坟地完全共有时期,确实稳定了社会和谐发展,甚至不会因坟地产权问题而产生纠纷,这样也有助于人们对坟地的管理。弊端就是人们被这种公有模式所吸引,不能适应社会潮流的发展变化,一旦转变为私有时期或者土地集体所有制时期,很难适应并且可能出现很多丧葬用地的产权属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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