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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到土葬制度上的转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11-01 浏览:

    随着清代入关时间的加长,尤其是随着满族与汉族的逐渐融合,满族文化中或多或少地融入了汉族文化的因素。这种文化的变迁有的比较明显,而有的却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同样,新制度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原有文化的彻底转变或消失,而是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新旧杂陈,共生共存。丧葬制度作为丧葬文化的一部分,也毫不例外地经历着演变与变迁。
    汉族文化,其木质是儒家文化,以儒家文化的眼光来看,讲究“入土为安”,而认为满族长期以来实行的焚化尸骨的火葬行为属不孝,应该保留先人遗体的完整性。在儒家文化的长期熏陶卜,清朝的统治者逐渐接受了汉人的土葬礼俗,并最终将之制度化。在康熙时期,民间就已经实行了土葬,在《康熙会典》中有记载:“顺治九年题准:直省懂,夕匕者暴骨草野,各令委员掩埋,仍将埋过数目报部。又令:各地方官十空闲官地,设立义家,凡死不能葬,及无主暴骨,进行收埋,如有好义之人,收瘫贫尸,及掩埋枯骨数多者,地方官勘实,给匾涟奖。在北京的考占材料中也有康熙朝土葬的证明,如1961年海淀门头村发现的康良亲下杰书墓(死十康熙三十六年)即是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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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葬到土葬制度上的转变

    真正大规模地严禁火葬、推行土葬应该是在乾隆时期,并颁布了明确的制度,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乾隆帝十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十二日发布上谕,禁止火葬、实行土葬:“占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后世圣人易之以棺停,所以通变宜民,而达其孝心也。木朝肇迹关东,以师兵为营卫,迁徙靡常。遇父母之丧,弃之不忍,携之不能,故用火化,以便随身侍奉,聊以遂其不忍相离之愿,非得已也。自定鼎以来,八旗蒙占各有宁居,祖宗墟墓,悉隶乡土,丧葬可依占以尽礼。而流俗不查,或仍用不化,此狙十沿习旧俗,不思当年所以不得已才出此之故也。联思人子事亲送死最为大事,岂可不因时定制而痛自猛醒乎。嗣后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枢回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一概不许火化。倘有犯者,按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一并处分。又乾隆五年奏准: “盛京等处旗人身故,祖莹遥远,不能送回,呈请火化归葬者。由该佐领中报都统,移咨步军统领衙门,委官往验火化。冉京外旗人奉差告假出外,身故无力扶枢回京者,呈报该处官员火化携回。其余概不许火化,违者治罪,佐领族长隐匿不报者,交部议处。这可以看做是乾隆帝对禁}卜火葬的进一步细化,包括何种情况可以视为允许火葬的例外情形,不得已必须进行火葬之时需中报并实行监督等,可见对火葬的控制之严、力度之大。制度的颁布说明了统治阶层实施立法,而对制度的更加细化则说明了对法律付诸执行,法律真正走向了实质化阶段。
    可见,火葬到土葬的转变主要实行十乾隆时期,乾隆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有关禁止火葬的制度或法规也最多、最为详尽。但火葬现象却没有因此而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尤其在我匡}南方,比如江浙一带,直至同治年间仍有火葬存在,同治七年还进行过一次规模较大的禁注火葬的行动。只是总体看来,原来大范围存在过的火葬行为已基木被土葬取代,满族旧有的丧葬习俗实现了历史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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