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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同源性与政治同构性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07-02 浏览:

    在佛教参与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商业利益的不断渗透,个别佛教内部人士对于名利的凯觑,导致出现“宗教人士为商业活动站台”,“宗教活动场所因城市开发而退出社区”等不可理喻的社会乱象。为此,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国家文物局等12部门于2017年年底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
    从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之所以在佛教城镇化进程中出现“权力寻租”以及“灰色交易”等现象,地方佛教协会的某些行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有效理解地方佛教协会的行动,以下借助两个概念“宗教同源性”与“政治同构性”分析地方佛教协会作为宗教组织的行动结构及其意义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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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同源性与政治同构性

    (一)宗教同源性
    佛教协会作为爱国宗教组织,其创立源于佛教,其行动权力源于佛教徒的共同赋予,反映宗教徒的利益诉求,这一点笔者将其称为宗教同源性。佛教协会的行动立场出于佛教自身和佛教与国家社会的交往关系,就其章程而言,佛教协会具有两种社会职能:
    其一,作为爱国团体,在沟通党政与佛教团体信众之间的关系中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切实做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一职能要求佛教协会团结、带领佛教徒爱国爱教,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国家对所有爱国宗教协会的共同要求,也是佛教协会成立的政治背景。
    其二,作为教务组织,这一职能要求佛教协会承担解决佛教内部的管理需要。这是佛教协会之所以成立的根本原因。作为教务组织的佛教协会,只有加强内部建设,才能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只有安顿内务以后,才能谈得上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佛教教义思想。佛教协会需要带领各佛教团体、信众共同拓宽佛教服务社会的渠道和空间,切实维护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是佛教协会在宗教同源性上的根本要求。如果佛教内部建设不完善,就会出现影响佛教协会发展的倾向,也就无法维护好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其他的社会服务了。
    (二)政治同构性
    佛教协会的政治同构性,指的是地方佛教协会作为事业单位,是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接受政府领导,从事宗教相关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佛教协会虽然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是在权力和利益上与政府行政系统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政治属性。
    其一,从地方佛教协会领导政治权力的获得来看,多数地方佛协领导的晋升机制,已不是传统的根据佛教修行与道德品行进行论资排辈,而是通过在政治共同体中做出良好的表现与让主管部门满意的行动,获得权力位置。这种运作方式在行政上决定了个别地方佛协领导的权力来源与权力指向。这是爱国宗教协会政治同构性的决定性因素。
    其二,从地方佛教协会与地方官员的利益来看,地方佛协领导的权力既然源于地方主管部门的首肯,那么,在涉及权位的社会行动中,表态与不表态,就取决于是否影响到此部门官员与自身的利益诉求。如果是有利的,那就一定要努力表态;如果是无的,那么就会影响到自己的前途,是坚决不能出现的。
    也就是说,个别地方佛协领导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与地方官员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权力寻租情形,官僧合谋现象作为一种内外结合的力量,从内部破坏了僧团的和合,从外部损伤了佛教的公共形象,而增益了个别“僧官”的私人利益。
    (三)在宗教同源性与政治同构性中的抉择
    在近年来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去留事件之中,地方佛教协会领导的表态与否,如何表态,反映的是他们在宗教同源性与政治同构性之间所进行的抉择。前者是价值理性,后者是工具理性;前者是其宗教身份的象征,后者是其权力地位的来源。
    选择宗教身份,意味着在价值理性原则上必须维护佛教群体的公共合法权益。这一点说明他们忠于自身职责,也许可以让他们在佛教界得到尊重,却不能够让他们在政治共同体中受到认可。如果他们选择权力、地位,则效果正好相反,他们得罪的只是作为管理对象的“自己人”—佛教信众,而不是动辄影响位置的权力分配者。前者是在价值理性层面的坚持,后者是在工具理性层面进行的选择。后一种选择的决定因素是权力、利益,而与前者决定因素的道德、良知无涉。那么,无论最后做出何种选择,都说明了当事人进行过深思熟虑,他们的行为都是充满理性的,只是他们对自己的身份定位决定了他们的立场,也决定事件的实际走向。
    在这个选择的过程之中,宗教空间政治从宗教层面转移到了政治层面,伴随这个转移过程的是协会领导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利益联盟。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个人道风的弱化。深人挖掘此类现象的结构性原因,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宗教参与城镇化过程中制度体系的建设与监督管理上。
    首先,从爱国宗教协会领导的选拔机制来看,协会精英的晋升机制是否有一套独立自主的选拔标准,能否根据宗教传统、自身特性、时代背景建构出一套适合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既促进宗教在国家社会中的公共交往,能够维护宗教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以此形成有效的制度建设,对于试图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具备约束功能。
    其次,由于地方权力分配者在分配资源的过程中,能够代表公共权力赋予协会管理者相应的名分,而宗教活动场所受爱国宗教协会管理。在这种官僚政治体系之中,意志不坚定的个别爱国宗教协会管理者就容易在宗教同源性与政治同构性之中徘徊,时而以宗教身份统理教内事务,时而在公共事件中做出自己的政治投机举动。
    最后,从地方官员的执政行为来看,地方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能否依法执政,是否存在结党营私现象,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在政府部门中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杜绝政商教合谋现象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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